免稅天堂變法 成境外公司緊箍咒
過去眾多知名海外避稅天堂如開曼群島、英屬維京群島(BVI)等,近年伴隨全球CRS追稅出現轉型並推新法,包含今年1月1日正式啟動的「開曼群島經濟實質法」,要求企業必須提出證明證實自己在當地具備「經濟實質活動」;2月22日更進一步發布施行細則,進而衝擊兩岸企業在海外設立的境外公司,並有調整架構提升成本等風險。
資誠(PwC)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會計師曾博昇指出,低稅區及免稅天堂推出經濟實質法,是國際租稅規則的一項巨大改變,且後續其他低稅或免稅國家地區,也將陸續推出類似法案與細則。
安侯建業(KPMG)會計師事務所稅務營運長張芷也認為,其他類似的財務中心管轄地如澤西島、根西島、馬恩島和百慕達等地,預料都會跟進立法,囊括融資、租賃、基金管理、銀行、保險、航運、控股公司等,甚至提供無形資產等活動的企業都會受影響。
提出證明 非紙上公司
勤業眾信(Deloitte)會計師事務所指出,2017年12月起歐盟陸續公布、更新稅務不合作國家的黑名單與觀察名單,藉此落實BEPS(反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行動計畫)行動方案,促使租稅天堂陸續推出經濟實質法案。
而大多經濟實質法案的規範,都是要求設立在當地的公司必須具有真正經濟實質活動,並提出相關證明、申報以證實並非「紙上公司」。
以2019年1月1日上路實施的「開曼群島經濟實質法」為例,就規範在當地所設立的境外公司,必須提交年度報告,說明清楚在年度期間,該境外公司進行的可獲得核心收入活動(CIGA),證明具備經濟實質條件,例如有設置營運據點、聘僱全職員工、進行營業活動等。
若公司無法依照新法提出證明、按時申報的話,將被處以罰鍰、刑責,甚至撤銷營業登記,並將相關資訊交換給其他國家;隨後2月22日開曼群島更進一步發布經濟實質法的實施細則。
曾博昇說,原則上來說,所有在開曼群島所設立的公司、合夥組織,都應被視為應申報主體(Relevant Entities),但部分投資基金(Investment fund)與境外稅務居民企業可被排除。
而在法遵期程上,針對2019年新法實施之前所成立公司,開曼群島新法給這些企業半年的緩衝時間來滿足經濟實質條件,並要求在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相關申報;但若為2019年之後新成立公司,則必須從2019年起就開始進行申報並滿足相關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