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21 文/戚嘉林

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

還原台灣(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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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民報》創立紀念於東京合影。(作者提供)
1923年4月15日,文化協會發行《臺灣民報》。(作者提供)

林獻堂靜聽兩方分析後,毅然裁決不再進行「六三法撤廢運動」,雖然理應主張完全自治,然而政治改革需要實力,不能徒托理想,故以要求設置台灣議會為共同奮鬥目標,且不公開標榜自治,以免過分刺激日本政府,表面上不提自治一詞,先用「台灣議會設置請願」方式採取行動,於是眾人皆表贊同。

1918年,在日本的台灣留學生約五百人左右。時值日本國內外政治大環境發生變化,留日台灣學生先後成立應聲會、啟發會、新民會及台灣青年會等組織。當時林獻堂與部份留日學生鑒於六三法是台人的枷鎖,應快予撤廢,並在啟發會名下設置「六三法撤廢期成同盟」,其主要目地在要求撤廢賦予台灣總督統治台灣大權的法律第六十三號,以使台灣人民得與日本本國國民同樣接受日本帝國憲法的治理。

六三法撤廢運動

當時許多台人知識菁英之所以支持「六三法撤廢運動」,其根本原因是認為該法是台人的枷鎖,在現實上乃是一切惡令的源頭,例如最為人詬病的「犯罪即決例」、「保甲條例」、「匪徒刑罰令」、「台灣浮浪者取締規則」等律令,都是日本台灣總督根據六三法頒佈的,前述律令給予警察極大干涉人民生活乃至予以監禁的權力。例如依「犯罪即決例」,警官便可逕行決定對台灣人施予最高89天的監禁。

是時,台灣新竹人林呈祿(日本明治大學畢業)則不贊成撤廢六三法,認為「六三法撤廢運動」否認台灣的特殊性,亦即無異肯定內地延長主義,因此應中止「六三法撤廢運動」,而提倡設置強調台灣特殊性的台灣特別議會。林呈祿前述的精闢見解,旋漸取得留日台灣學生間的支持。

斯時,主張撤廢六三法與主張設置台灣特別議會以遂行殖民自治的兩派人士,或在林呈祿寓所、或在蔡惠如寓所、或在台灣青年社,舉行多次辯論。1920年末,林獻堂復抵東京,與新民會重要幹部二十餘人於神保町台灣青年社討論此事。

林獻堂靜聽兩方分析後,毅然裁決不再進行「六三法撤廢運動」,雖然理應主張完全自治,然而政治改革需要實力,不能徒托理想,故以要求設置台灣議會為共同奮鬥目標,且不公開標榜自治,以免過分刺激日本政府,表面上不提自治一詞,先用「台灣議會設置請願」方式採取行動,於是眾人皆表贊同。1920年12月,林獻堂同意出任新民會會長。

林獻堂等隨即展開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並於1921年1月30日由林獻堂領銜178人簽署,向第四十四屆日本帝國議會貴族暨眾議院提出「台灣議會設置請願書」。此次簽署者,除居住台灣島內的林獻堂等16人,及居住外國的蔡惠如等2人外,其它160人幾乎全為台灣留日學生。惟本案在貴眾兩院均決定該案不採擇(不予採議)。

1922年2月,林獻堂等第二次向日本帝國議會請願,總計512人簽署(島內住民350人、與台灣留日學生160餘人),惟仍如上次一樣無結果。是(1922)年底,蔡培火與蔣渭水等人磋商,籌組專以促進在台灣設置特別立法議會為目的「台灣議會期成同盟會」,並於1923年1月30日提出該同盟會結社組織的申請,惟三天後2月2日即被命令禁止結社。

促台人民族政治自覺

鑒於「台灣議會期成同盟會」幹部積極參加文化協會活動與議會設置請願運動,促進台人的民族政治自覺與漢民族意識,日本台灣殖民當局乃決定以違警法加以檢舉。是(1923)年12月16日,在台灣總督府警務局的指揮下,憲警於北自宜蘭南至高雄的全島,同時展開大檢舉,扣押台灣議會期成同盟會員及其相關人員,計有蔡惠如、蔣渭水、蔡培火、林幼春、賴和等41人,其他遭警方搜索家宅或遭傳訊者則有林獻堂等58人。一時間風聲鶴唳,人人自危,此即有名的治警事件。此事因見諸於東京的報紙《朝日新聞》,台灣總督府袛得不為已甚,台灣社會方漸次恢復正常狀態。本案經台灣殖民當局三審,於1925年2月判蔣渭水與蔡培火各禁錮四個月,蔡惠如、林幼春等五人各禁錮三個月,鄭松筠等六人各罰金百圓。蔣渭水等隨即收押入獄,其中蔡惠如於1925年2月21日自清水出發入獄時,即有當地民眾多人跟其至清水火車站,甚亦有同車送行至台中。蔣渭水、蔡培火等於1925年5月10日獲得假出獄,彼等隨即巡迴全島各地,舉辦文化演講,藉以宣傳台灣議會運動,同時亦透過台灣民報,予以鼓吹。

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前後歷時十四年(1921-34),計共請願十五次。斯時,日本於1931年9月18日在我國東北發動九一八事變,自毀瀋陽柳條溝附近鐵路,然後誣詆中國破壞,藉口攻陷瀋陽、長春、營口。1932年強佔我國東北,成立滿洲國傀儡政權。1933年,日軍奪山海關、佔熱河、進出灤東,加速侵略中國。日本國內軍人也漸肆橫行無忌,其政治情勢完全趨向法西斯主義,台灣總督中川健藏與警務局局長石垣倉治亦施強壓,必欲迫使該運動停止。在此政治氣候環境下,林獻堂等乃於1934年提出第十五次請願後,中止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