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台六項保證 美眾議員提入法
已列在兩黨黨綱 跨黨派共同提案 通過後將於國會建立審查機制

美國民主黨籍聯邦眾議員克利什納穆希於美東時間15日提出「對台六項保證法案」,要求將已列為民主、共和兩黨黨綱的「對台六項保證」入法,以法律明文保障,並於國會建立審查機制,確保未來任何政府在未經國會批准下,都不能改變這些原則。
綜合外電報導,克利什納穆希聲明指出,藉由「六項保證」入法,將發出明確的跨黨派訊息,就是堅決反對脅迫,支持台海和平穩定,並確保美國政策一貫、有原則並依法執行。
共同提案的共和黨籍眾議員金映玉也說,法案清楚表明,美國重視與台灣的夥伴關係,在一同面對中國大陸經濟和安全威脅之際,尤為重要。
除金映玉,眾議院外交事務委員會民主黨籍首席議員米克斯、共和黨眾議員能恩與馬爾利奧塔克斯等人,也都支持對台六項保證法案。
雷根政府時期提出的「六項保證」,按美國在台協會官網公布內容,依序是:未同意設定終止對台軍售的日期;尚未同意就對台軍售議題向北京徵詢意見;不會在台北與北京之間擔任斡旋角色;未得同意就修訂《台灣關係法》;未改變關於台灣主權的立場;不會對台施壓,要求台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談判。美國在台協會指,六項保證始終是美國對台灣及對中國政策的根本要素。
美國參眾兩院2016年通過共同決議案,重申《台灣關係法》與六項保證為美台關係指導方針、是「一個中國政策」基石之一,這是六項保證首次以決議案文字正式列入美國國會紀錄。
美國共和黨與民主黨分別在2016年、2024年各自的全國代表大會通過,將「六項保證」納入兩黨黨綱。
眾議院美中戰略競爭特別委員會民主黨團新聞稿指出,雷根總統以來,歷屆美國政府都重申六項保證,並被多項法律引用,包括《台灣關係法》及《國防授權法》。但這些保證沒被正式寫入美國法律。
1982年8月17日,繼《上海公報》、《美中建交公報》,美中關係三大公報之一的《八一七公報》發表前,時任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處長李潔明,親自向時任總統蔣經國宣讀美方說明,即「六項保證」。但當時是寫在沒有任何美國官署字樣、或任何官方簽名的紙上,算是雷根寫給蔣經國的私人信函。所以美國行政部門公開檔案,也找不到李潔明當年確切用字遣詞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