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09李文輝/綜合報導

6年0版稅 鄧紫棋奪回音樂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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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澎湃新聞「馬上評」發表評論報導,分析香港歌手鄧紫棋和前經紀公司蜂鳥音樂之間矛盾,鄧紫棋激動地說,感謝大陸法律幫她「搶回了自己的孩子」,其來有自。

 鄧紫棋14歲時由母親代理與香港蜂鳥音樂簽署經紀協定,創作歌曲著作權歸公司所有。2019年雙方對簿公堂。鄧紫棋稱,6年來她沒拿到一分錢版稅。12日鄧紫棋宣布,重錄原來專輯《I AM GLORIA》正式發行,包括〈泡沫〉在內12首歌曲重錄發行。

 18日蜂鳥音樂發布聲明,稱鄧紫棋重製歌曲侵權,要求平台下架鄧紫棋重製版音樂。

 為什麼鄧紫棋感謝大陸法律?因大陸《著作權法》當中的「法定許可」制度,在香港《著作權法》沒有。2023年鄧紫棋團隊引入深諳大陸版權法專家,以大陸《著作權法》第四十二條作為突破口:「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製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通俗地說,「法定許可」是對已錄製音樂作品,著作權人以外的人可以翻唱、使用,不需要許可,但要按規定支付報酬。

 大陸法律規定著作權「法定許可」是因《著作權法》不僅要保護著作權人利益,還要保護智力成果的傳播和創新,避免知識、藝術成果被壟斷、擱置,努力平衡權利人與社會公眾利益。

 本案特殊之處,是原唱者以翻唱自己早期作品方式,試圖突破原經紀公司版權壁壘。「自己翻唱自己」,看似荒謬,卻是現代藝術工業和版權制度下的無奈。

 總之,大陸著作權法律更傾向保護原創作者、二創作者;而香港版權規則更強調對工業化著作產品保護,把錄音歌曲本身作為一項「獨立作品」保護。於是,在香港規則下,鄧紫棋歌曲作為工業化產品,版權歸於經紀公司,而不是原創作者。(更多精彩內容請免費下載《翻爆》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