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配無從棄國籍 學者籲恢復任村長
花蓮富里鄉學田村長鄧萬華為陸配,她因無法放棄大陸國籍,在8月1日被依《國籍法》解職後,向花蓮縣府提起訴願成功。律師認為,陸配適用《兩岸條例》非《國籍法》,因此勝訴;綠委則稱,為何在兼具「外國」國籍的情況下,仍能登記為候選人並當選公職,才是本案的癥結所在。
協助鄧萬華撰寫訴狀的律師陳麗玲14日表示,這起訴願的提出,是富里鄉公所多次接獲內政部函文,認為基於《國籍法》第20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應予解職,但我國《憲法》是「一中《憲法》」,且鄧萬華身為陸配,適用《兩岸條例》,並非《國籍法》,「用《國籍法》就不對, 他們適用法令錯誤,這也是我們會打贏的原因。」
政大法學院副教授廖元豪表示,內政部硬拗《國籍法》第20條,認定鄧萬華仍有「外國國籍」,所以要求鄉公所解職其村長職務。鄉公所收到來函,覺得內政部的說法很奇怪,就發函詢問主管機關,「內政部催催催,鄉公所就先解職」,廖元豪說,鄧萬華依《訴願法》,向花蓮縣政府提起訴願,縣政府審查後認為這項「解職處分」違法,予以撤銷。「解職處分遭到撤銷,那就回到原狀,應要恢復村長的職位」,這也代表內政部不能逕行、自行撤銷村長職位,因為《國籍法》第20條規定「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公職」。
藍委翁曉玲認為,內政部對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本來就是錯誤解釋,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因為條文內只有要求沒有戶籍跟護照,「一中《憲法》底下大陸是地區不是國,何來放棄國籍?」,很支持花蓮縣政府做的決議,相關單位應該尊重訴願的處分,不要再做違法裁定。
綠委鍾佳濱重申民進黨政府立場,強調本案是循《國籍法》認定案主仍具有其他國籍,因而撤銷公職。他認為,「為何在兼具外國國籍的情況下,仍能登記為候選人並當選公職?」才是本案的癥結所在,完善《選罷法》相關規定才是正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