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414陳柏廷/綜合報導

反制外國長臂管轄 陸新法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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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陸13日公布施行《反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條例》。《條例》明確規定,外國國家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實施不當域外管轄措施,危害大陸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損害大陸公民、組織合法權益的,大陸政府有權採取不予簽證、入境與凍結其在大陸境內動產等反制措施。

 該《條例》共20條,目的是為維護大陸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護大陸公民、組織合法權益,維護以國際法為基礎的國際秩序。反對任何國家以任何藉口、任何方式干涉大陸內政。

 《條例》明確指出,大陸政府有權對與大陸存在適當聯繫的行為實施域外管轄措施。規定國家建立健全應對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有關工作機制,統籌協調相關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承擔應對外國不當域外管轄具體工作。

 《條例》還規定,建立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措施識別制度,明確識別工作的程序、考慮因素等。明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執行或者協助執行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措施。明確國家層面採取的反制和限制措施。針對推動實施或者參與實施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措施的外國組織、個人,建立惡意實體清單制度,明確相關程序、採取措施和豁免制度等。

 《條例》也明確任何組織、個人執行或者協助執行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措施,侵害大陸公民、組織合法權益的,大陸公民、組織可以依法起訴。

 具體來看,《條例》第7條表明,大陸政府可對有關國家實施不當域外管轄措施行為進行評估,確定風險等級,依法採取外交外事、出境入境、貿易、投資、國際合作、對外援助等方面的反制和限制措施。

 在具體反制措施上,《條例》第8條明列不予簽發簽證、不准入境、註銷簽證或限期出境、遣送出境、驅逐出境;取消或限制相關人員在大陸境內工作、停留或居留資格;查封、扣押、凍結其在大陸境內動產、不動產和其他各類財產;禁止或限制其從事與大陸有關進出口活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