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媒:日本朝具戰爭能力國家邁進
允許出口殺傷力武器 背離和平憲法
日本高市早苗政府21日修訂了規範防衛裝備品出口的《防衛裝備轉移三原則》及其運用指南,取消原本將完整成品出口限定於非戰鬥用途的5類限制,原則上允許出口具殺傷能力的武器。對此,韓媒《朝鮮日報》指出,日本允許出口過去在和平憲法體制下被禁止的具殺傷力武器。此為日本右派長期以來的夙願,即朝著「具備戰爭能力的國家」方向大幅邁進。
韓《民族日報》指出,日本此舉讓外界認為其背離了二戰後基於和平憲法、長期抑制武器出口的政策方向。該政策為向正在發生戰爭的國家出口武器留下空間,意味著對戰後基於和平主義的武器出口限制政策作出重大轉變。至於在作出出口決定後,僅以書面向國會事後報告等形式性的約束措施,是否能夠真正發揮制衡作用,仍存在不確定性。
《韓國時報》指出,日本希望透過國防出口來增強其工業基礎,提高產量,降低單位成本,並增加在軍事危機中可以調動的製造能力。像三菱重工這樣的承包商能夠製造包括潛艇、戰鬥機和飛彈在內的先進系統,但幾十年來,它們一直依賴單一客戶——日本自衛隊——的小額訂單。目前日本正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推進其軍事建設——購買飛彈、隱形戰機和無人機,稱這些裝備對於遏制鄰國大陸對其領的威脅至關重要,包括對台灣威脅。
日本在1967年制定《武器出口三原則》,對武器出口採取全面禁止的政策。此政策是基於被稱為「和平憲法」的現行《日本國憲法》第9條,其內容明確規定永久放棄戰爭與武力行使,並否定陸海空軍的戰力保有與交戰權。
然而,此政策在2014年安倍晉三內閣時期被重新檢討。當時日本制定了《防衛裝備移轉三原則》,朝解禁武器出口的方向前進。安倍透過修定此原則,允許在附帶條件的情況下出口武器。不過,當時可出口的防衛裝備僅限於救難、運輸、警戒、監視與掃雷5種類型,原則上仍禁止出口具有殺傷能力的完整武器成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