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人在台定居 繳除籍證明後起算
前民眾黨陸配立委李貞秀的立委資格,過去吵得沸沸揚揚,近日陸委會對《兩岸條例》做出函釋,指出大陸人士在台設有戶籍滿十年,應指完成繳附喪失中國大陸戶籍證明予主管機關後屆滿十年。也就是光拿到台灣身分證還不算,要從繳回大陸除籍證明之日才能起算。
依據《兩岸條例》第21條,指出「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陸委會網站16日公告,第21條所稱「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之相關規定,應指中國大陸人民經許可在台定居設籍,並依規定完成繳附喪失中國大陸戶籍證明予主管機關(下稱繳附喪失原籍證明)後屆滿十年,其起算時點應自當事人向主管機關完成繳附喪失原籍證明之日為始日。
函釋指出,考量依《兩岸條例》第17條第5項第3款明定,長期居留者申請在台定居應「提出喪失原籍證明」,及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規定,中國大陸人民申請定居而未完成繳附喪失原籍證明者,撤銷其定居許可,均對當事人轉換身分定有明文。
其次,倘當事人未完成註銷中國大陸戶籍,依《兩岸條例》第2條第4款、第9條之1規定,仍屬中國大陸人民。故如未向主管機關提出喪失原籍證明文件前,因尚兼具中國大陸人民身分,自無從解釋其已完成兩岸身分轉換,在身分轉換過渡期間依法無從主張已具有完整且穩定之台灣人民身分並享有相關權利。
陸委會強調,為確保中國大陸人民確實依法完成身分轉換程序,從而取得台灣人民身分、維護兩岸單一身分制度及兩岸人員交流往來安全,核釋如上。該文件署名陸委會主委邱垂正。
會有此函釋,源於李貞秀主張她早在1999年就取得台灣定居許可,符合《兩岸條例》所稱設有戶籍滿十年,陸委會與移民署則認定,她是於2025年3月才繳回除籍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