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嚴審對外投資 新規7月上路
防技術與數據外洩
大陸《國務院關於對外投資的規定》7月1日起施行。新規共34條,要求包括大陸境內企業、其他組織及居民個人在內的投資者進行對外投資活動時,不得出口、使用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技術、服務及相關數據,並不得以跨境派遣技術人員、提供技術指導等方式向其他國家(地區)轉移國家禁止出口的項目。
此外,投資者進行對外投資活動依法需要履行核准備案、訊息報告、跨境資金登記等手續,應如實提交有關材料,並配合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大陸《證券時報》指出,大陸「十五五」規畫綱要明確提出要以制度的確定性應對外部環境的不確定性。然而,對外投資中各類擾亂對外投資秩序的行為缺乏上位法約束;面對海外歧視性措施,投資保護亟待國家層面的法治支撐。
該規定針對違反技術出口、違反不正當競爭原則、違反資料安全及個人資訊保護、違反出口管制、規避安全審查等行為作出專門規範,同時明確對損害其他投資者商業信譽、商品聲譽,侵犯他人商業祕密、沒有正當理由低價傾銷商品等擾亂對外投資市場秩序行為的法律責任。
在應對反制上,該規定明確系列措施手段。針對投資者在投資目的國家(地區)遭遇與貿易有關的投資壁壘或者其他投資經營障礙的,大陸國務院有關部門有權組織展開調查,依據調查結果調整投資國別政策、採取禁止或限制進出口等措施;對危害大陸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或對投資者及對外投資採取歧視性措施的外國組織、個人,國務院有關部門可採取相應措施。
大陸司法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負責人就該規定的適用情形指出,大陸境內投資者對外投資,適用本規定。而對外投資即境外投資,指投資人以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直接或間接取得其他國家(地區)的企業、資產等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以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活動。投資者包括大陸境內的企業、其他組織和居民個人。對投資者在香港、澳門、台灣的投資管理,同樣參照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