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給彈性 一例一休三贏
「一例一休」的工時制度施行近半年,各種民調及訪談顯示,絕大多數認為改善《勞基法》中的工時規定,讓勞工不要過長時間工作的方向是正確的,但規定有沒有彈性?規範內容是否過於複雜?施行是否過於倉促等問題,卻有不少爭議。
雖然行政院對再度修法一直未鬆口,但民進黨立委主動提出《勞基法》修法案,讓爭議問題有解決的空間。以下提出幾項修法建議供參考。
一、加班費計算宜簡化。建議可改為:工作日加班及空班日加班(也就是每周超過40小時的加班)一律給予1.5倍時薪。
至於休息日、國定假日、特別休假、例假日,工資應由雇主照給,若加班,只要是在8小時內加班,不管加班時間多久,因當天已經無法完整利用,應加發1天工資,也就是工資以2倍時薪發給;超過8小時者一律給予2.5倍時薪。
但例假日加班,必須是因天災、事變和突發事件,且應補給加班同時數之休息時間。休息日加班費採與國定假日等相同,不僅計算方便,也有助於「連假挪移期間」的加班費計算。
經勞工與雇主合意,不給加班費而採補休方式,應按實際比例計算。比如工作日加班1小時需給予1.5倍時薪,若改補休者,應給予1.5小時休息。
二、加班工時上限目前為每個月46小時,建議改為每3個月不超過138小時。例如百貨零售業遇到周年慶,或企業突然有急單,可以讓勞資雙方彈性運用。
三、天然災害出勤管理宜法制化。建議天然災害停止工作時,雇主只要支付0.5倍的時薪,若要求勞工出勤則給予1.5倍時薪;如果天然災害遇休息日、國定假日、例假日出勤者,宜給予2.5倍時薪,超過8小時者一律給予3倍時薪。
四、休息日加班工時計算宜修改為實際工作時間,不宜採4小時為一時段的擬制工時。
五、不間斷休息11小時宜有彈性。例如德國《工時法》第5條第1項規定:「勞工在每日工作時間結束後,應有至少連續11小時之休息時間。」但在同條第2項中,有針對特定的工作場所訂定除外規範,例如對醫院看護、餐廳飯店、交通事業單位、廣播事業單位、農業事業單位等,得縮短1個小時,其縮短之休息時間應於1個曆月內或4周內,將另一休息時間延長為至少連續12小時補償之。
六、未滿5人的小規模企業應有排除規定。現行《勞基法》不管實施加班或彈性工時,無論企業大小,一律要求須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可是《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規定國家立法必須考慮中小企業。建議修法讓未滿5人的小規模企業實施加班或彈性工時,只要得到勞工同意即可。
希望這次的修法能讓三輸的一例一休成為企業、勞工、社會三贏的好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