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208吳堂靖/新北報導

先進光 判賠大立光15.2億元

智財法院 認定侵權

 股王大立光與先進光電與的侵權訴訟一審出爐,智慧財產法院認定大立光所主張的7大項技術均為自行研發,除了其中一項「膠水儲存裝置」,無法認定先進有竊取行為之外,其餘已侵害大立光著作財產權及營業祕密,判決先進需賠償15億2247萬餘元。

 大立光指控,原任職公司的鄒姓等4名工程師,2011年5月先後跳槽至先進,還竊取7大項營業祕密技術投奔敵營,協助先進發展鏡頭自動化生產製程,並將「點膠針頭結構」、「遮光片送料機構」部分技術向經濟部智財局申請專利獲准。

 大立光得知後,認為著作財產權及營業祕密受侵害,憤而向先進及其負責人林忠和、前任總經理羅章浚,及鄒姓、謝姓、朱姓、翁姓等4名工程師提出告訴,求償15億2千萬餘元。

 智慧財產法院認定,大立光主張的7大項技術均為其自行研發營業祕密,除了其中一項「膠水儲存裝置」,無法認定先進有竊取行為之外,其他技術內容均有侵害大立光著作財產權及營業祕密的行為,「點膠針頭結構」與「遮光片送料機構」新型專利申請權與專利權,也均為大立光所有。

 尚且,大立光為研發本件營業祕密技術,歷年共支出6億餘元研發費用,且其在塑膠鏡頭產業的市占率遠高於同業表現,先進故意侵權且情節重大,大立光可依營業祕密法規定,請求3倍的懲罰性損害賠償金即18億餘元,大立光求償15億2千餘萬元,並無不合理,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