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115林偉信/台北報導

勞工討公道 可申訴或提告

 勞工有免受職場霸凌的權利保障,現行法令規定,老闆或管理階級以不當言語辱罵、體罰,致使員工身心受創,員工除了可向勞工局申訴外,也可提起刑事及民事告訴,請求法院對施暴者科以刑罰,或賠償受害員工精神慰撫金,以及被迫離職應得的資遣費。

 職場上最常見的紛爭,大都來自於同事之間的口角衝突,或小團體間故意排擠某同事,管理幹部不當責罵或言語暴力,如果因此造成某同事的精神受創,也可被視為職業傷害向公司請求賠償,並可選擇離職但要求公司依非自願離職規定,給付一定的薪資補償。

 一家保全公司經理,因為辱罵部屬林姓男子「白癡」、「智障」,林男憤而離職,卻被公司以曠職為由解僱,林事後提告求償資遣費,法院認定他的遭遇符合「勞基法」重大侮辱事由,可片面解除勞動契約,判保全公司要付40萬元資遣費。

 另有客運公司的駕駛,因遭資深駕駛言語侮辱霸凌,承受巨大的工作壓力,並因而身心受創求助精神科醫生,這名駕駛後來也向法院提告,請求客運公司必須賠償他精神慰撫金。

 律師指出,除民事求償外,如果因遭受雇主體罰或暴力攻擊,員工也可提出刑事告訴追究施暴者的刑責,並請求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尋求司法救濟,討回勞工應有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