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上黑布的鳥籠公投
今年初新修正公布的《公投法》,將原條文做了極大幅度的修正。廢除了公投審議的過程,也大幅降低了通過門檻。以前次總統大選選舉人數1878萬餘為基準,因此萬分之一不達2000人即可提案發動公投;提案通過後,需要28萬餘人連署即可成案;最後,只要有約1/4選舉人數,即是約470萬投下同意票,且總有效同意票比不同意票多即可通過。
《公投法》原設有公投審議委員會,負責審議全國性公投事項之認定、公民投票提案是否為同一事項之認定、地方性公民投票事項疑義之認定。對於公投範圍、命題及爭議有所規範,一旦廢除後對公投效力與複雜命題的精確都有不利影響。
日前中央選舉委員會召開委員會議,審議有關陳冲先生所提「您同意修法使選民可以投反對票(負數票)嗎?一人還是只有一票,選民可以用其唯一選票表達反對某候選人應該是基本人權,贊成票扣除反對票後,淨贊成票較高者當選。」《公投法》規定法律之複決、立法原則之創制、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都是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
但是全國性公民投票案,中央選委會卻有權以聽證會釐清相關爭點,乃是公投是否成案的關鍵。但是,類此全國性公民投票案關係重大的聽證會,卻是不開放旁聽民眾進入會場陳述意見的。媒體報導「同志團體發起聽證會排隊爭取發言機會」,民眾明顯對中選會的閉門聽證是高度質疑的,若是行政體系欲藉由中央選委會介入公投之運作,當是國家社會的災難。
正在排隊聽證的有以台灣為名進入東京奧運的議題。表面上看,這議題滿吸引人。但是這個議題就算公投會有效果嗎?我們可以自己決定用什麼名稱去參加,但是國際奧會有權決定是否准許我國用其他名義參加。關鍵在於國際運動組織決策的話題,非我國可以掌控,這種公投有意義嗎?從法律層面言,這議題算是法律之創制複決?或是重大政策之創制複決?是否又包含變更領土之意涵在內?公投案准與不准,難道都在中選會關門聽證中,可以解決?本質上,會引起兩岸關係緊張的議題,絕不是公投可以產生效果解決問題的。到頭來還是僅為了選舉操作。這難道是公投制度的本意嗎?
由於提案門檻甚低,必然招惹政治人物以連署作為政治操作的真正目的。原來已提案作為過濾門檻的機制已不存在,各類公投議案日後恐將層出不窮。可以想像一定會有更多夾雜統獨意識,甚或包含仇恨情緒的高度爭議案件,也偷渡進入公投,誰有權審議准或不准公投?誰能相信閉門聽證呢?以前有人攻擊《公投法》是鳥籠公投,現在鳥籠外還蒙上一個不透明的布套。等到布套拿開鳥籠裡頭,會不會變出一隻兔子呢?(作者為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研究所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