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前副總局長呂財益 一審判7年半
最大海關收賄醜聞 38人判有罪

史上最大的海關集體收賄案,台北地院歷經7年審理,27日將關稅總局前副總局長呂財益判刑7年6月,他另犯洩密及詐欺罪判刑7月、可易科罰金;其他37名被告都遭判處有罪,其中前海關關員林東瑩收賄820萬多元,遭判處14年最重。全案可上訴。
2009年間,報關行業者知悉大陸石材、磁磚、生鮮蓮藕等禁止輸入,業者為確保私運或偷漏關稅的貨物不被沒入、裁罰,向進口業者按櫃收取1萬6000元至20萬元的公關費,以每櫃1000元至5萬元行賄林東瑩等海關人員,呂財益雖收賄30萬元,但10天後退還賄款。
檢調接獲民眾檢舉,2011年7月大規模搜索關稅總局及關係人住處,隨後起訴包括呂財益在內的44名官商;檢方指控呂身為關稅總局高官,應為海關關員表率,卻長期接受業者招待與餽贈,嚴重敗壞官箴及社會風氣,且犯後否認收賄,從重求刑16年。
北院審理,歷經多次法官調職更換,前年由審判長吳勇毅組成的合議庭承審,經2年審理後宣判,全案卷宗高達近300餘宗,判決書共分2冊,合計近千頁。
合議庭認定林東瑩、呂財益等38人有罪,考量多名被告犯後勇於認錯坦承犯行,並表達悔悟態度,且多名具公務員身分的被告因涉案遭停職處分迄今長達7年,且依法尚不得兼職另謀生計的經濟狀況,各判處不同刑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