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26林偉信/台北報導

小學生被處分 大法官准提訴訟

有權利就有救濟 不必特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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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姓男大學生就讀高中時,因無照騎機車被記過,他不服懲處,委由父母對高中提告,但遭法院裁定駁回。他又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認為「有權利就有救濟」,各級學校學生包括小學生,如果覺得權利遭學校侵害,均可提出行政訴訟救濟。(本報資料照片)

 張姓男大學生3年前就讀台中長億高中時,因嘴中叼含香菸及無照騎機車被記過,他不服懲處,委由父母對高中提告,但遭法院援引釋字382號解釋、裁定駁回。他隨後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認為「有權利就有救濟」,昨作出變更382號解釋的第784號解釋文,各級學校學生包括小學生,如果覺得權利遭學校侵害,均可提出行政訴訟救濟。

 學生的訴訟權問題一直是大法官會議關注的焦點,1995年作成的釋字382號解釋,當時只認定學生被退學或類此的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學生身分損及其受教育的機會,才能提起訴訟,但2011年釋字684解釋又大幅度放寬。

 釋字684號認為大學對學生所為的行政處分,如果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基本權利,就算不是退學或類此的處分行為,學生都可以提起行政爭訟,沒有特別限制的必要,但不包括「高中、國中及國小學生」。

 2016年11月就讀長億高中的張男,因嘴中叼含香菸被校方決議記小過1次,隔月他又無照騎車被學校記大過,他委由父母向學校申訴、台中市府訴願都遭駁回後,打行政官司對長億高中提告又被法官援引釋字382號解釋、裁定駁回。

 大法官會議受理後,認為須變更382號解釋,未來各級學校學生如果認為其權利,因學校的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都可以依法提起相應的行政爭訟程序,並無特別限制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