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31王己由

證據薄弱 324國賠判決難服眾

依法驅離 何罪之有

image
324行政院驅離國賠案30日宣判,受害者鄭運陽(左起)、前立委周倪安、律師尤伯祥和郭皓仁等前往聆判。(杜宜諳攝)

新聞透視 法官昨判決北市警局要國賠在處理324攻占行政院事件強制驅離受傷的14人,縱觀判決理由,法官也認定警察使用警械執行強制驅離合法,只是不能超過「比例原則」。問題是,這條界限如何認定?依此判決不免讓警察產生寒蟬效應,影響未來的執法,依法執行公務,何罪之有。

 承審法官張婷妮在判決理由中提到,對於非法「和平」集會的驅離,警察本應避避免使用強制力,以避免發生寒蟬效應(指民眾),惟如以柔性勸說命令解散,無法達成解散目的時,施用強制力驅離是不得已的決定,難免會發生摩擦、碰撞、拉扯等使民眾受傷或財物受損,在不逾越比例原則範圍內,仍屬依法行政行為。

 然比例原則要如何衡量?被驅離的民眾有受傷、財物受損,就一定是警察執法過當嗎?法官認為可依證人證言,或以診斷結果顯示受到過重傷勢,或受傷部位是人體致命或要害部位等,就可認定是逾越比例原則。

這樣認定的證據力其實非常薄弱。尤其是原告部分,本來主張我國國賠訴訟未採的「舉證責任倒置」,即由挨告的警方證明,民眾的受傷不是警察造成,法官雖未採舉證責任倒置,卻認定可用「降低證明度」的方式,為舉證責任分配,就可符合雙方的公平。

 何況判決是依證據判斷認定事實,再依法律作適當的裁判,而舉證責任既然不能倒置給警察,為何卻可降低證明度?如果這樣可行,是否相類似的訴訟,只要眾口鑠金,依法執勤的警察就可被說成暴警?

 司法為民,法官是為全民服務,認事用法,要符合常識、常情、常理,如果因個人理念、信仰,罔顧國家、社會,這樣的判決太危險,更無法服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