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26 李榮耕

防疫電子監控合法?

名家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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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感染風險民眾管理機制表。(圖/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近日來,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肆虐全球,為了防疫的需要,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給了需要居家隔離及檢疫者一個行動電話,進行監控。若其離開居住處,就會發出一封警告簡訊,要求其回覆,並要求立即回到住所。受隔離或檢疫者若不配合,立即由警察協助尋找其所在,甚至是強制隔離安置。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釋,這一個系統監控的是行動電話的訊號是否超出特定範圍,只取得訊號的位置資訊,「符合比例原則,也符合去識別化及法規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代理主委也表示,發給居家隔離或檢疫者行動電話,直接監控其所使用的行動電話,進行定位,是依據《傳染病防治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並不違反憲法。真是如此嗎?

先從《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來看。首先,《通保法》主要是為了規範執法機關以通訊監察等方式蒐集犯罪證據。相對地,利用行動電話監控居家隔離或檢疫者,是為了使特定人與外界隔離,避免新冠肺炎傳染蔓延,維護社會大眾的生命及身體健康。是故,使用行動電話進行監控的作法,不適用《通保法》。

甫通過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是否能夠作為其法源依據呢?條例中,較有可能作為處置的依據的是第7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以之作為監控特定人的行動的依據,幾乎不可能合於法律明確性原則的要求。詳細地說,一個人即使位處於公眾場所,仍享有隱私權,為憲法第22條所保護。以《新冠肺炎條例》第7條作為前述電子監控的依據,並不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的要求。

《傳染病防治法》第7條授權主管機關,為「防止傳染病發生」,得「實施…有效預防措施」。單就這一個條文的文字來說,與《新冠肺炎條例》第7條有著類似的問題,也就是過於抽象、概括及不明確。不過,是不是能夠併合該法第35至57條,認為其屬於「例示+概括規定」的立法方式呢?答案應該還是否定的。原因在於,在「例示+概括規定」的立法模式中,概括規定所得涵蓋的事物範圍,性質上必須要與所例示者相同或相類似,不得與例示者相異。

相信民眾多會支持政府運用各種方式來防阻疫情,但這並不意味著我們就要犧牲掉對於依法而治的要求,透過更細膩的立法,還是可在法治原則下保護國人的生命及健康。畢竟,疫情總會過去,但對於民主法治的需要是永遠的。政府不該憑恃著人民對於特定事物的恐慌或認為民氣可用,就忽略或漠視法律明確原則的要求。在這一個時刻,周延的立法且依照法律的授權進行各種防疫或檢疫的措施,更能夠凸顯我們對於依法而治的堅持。(作者為國立台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