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27林偉信/新聞透視

權利受損 小學生也可自救

image
以往高中及國中、小學生被學校懲處,不得提起訴訟,但去年司法院大法官作出784號解釋,認定「有權利就有救濟」,各級學生權利受到侵害,包括小學生都可委由家長提行政訴訟救濟。圖為向花蓮地院提行政訴訟獲勝訴的學生陳旻傑。(許家寧攝)

 以往高中及國中、小學生被學校懲處,不得提起訴訟,但去年大法官作出784號解釋,認定「有權利就有救濟」,各級學生權利受到侵害,即使非屬退學處分,包括小學生都可委由家長提行政訴訟救濟。

 學生的訴訟權,大法官最早在1995年作成釋字382號解釋,當時只認定學生被退學或類此的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學生身分損及其受教育的機會,才能提起訴訟,但2011年釋字684解釋又大幅度放寬,但適用對象仍不包括高中以下各級學生。

 之後,2016年張姓男大生因就讀台中長億高中時,嘴中叼含香菸及無照騎機車被記過,他不服懲處,委由父母對高中提告,但遭法院援引釋字382號解釋、裁定駁回,他隨後聲請釋憲,大法官作成釋784號解釋,全面開放學生的訴訟權。

 大法官認為,學校對學生所為的公權力措施,縱未侵害學生受教育的權利,也有侵害其他權利的可能,本於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的意旨,各級學校學生,若認為其權利因學校的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都可提行政訴訟。

 雖然大法官開啟了訴訟大門,但學校基於教育目的或維持秩序,對學生所為的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例如學習評量、其他管理、獎懲措施等,是否侵害學生權利,仍須由法院依個案具體判斷。提告的學生不一定會勝訴,校方不必擔心因此無法管教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