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20 桂宏誠

用黃健庭掩護陳菊 破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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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本報系資料照片)

 總統府原訂19日舉行監察院監察委員及正、副院長被提名人記者會,卻臨時取消。監察院人事的提名作業理應極為嚴謹,沒想到副院長人選黃健庭的名單披露後,遭致國、民兩黨的強烈質疑,其後黃健庭表示「若得不到國民黨的祝福與支持,他將退出被提名人選」,這應是記者會取消的原因。

 幾天前,監察院才對陳菊在高雄市長任內的氣爆案中,將善款使用在不當的用途上提出了糾正,這使得陳菊此時被提名為監察院長的適當性更顯違和。遑論她之前已有多件遭監察院糾正及彈劾的案件,輿論對她掌舵監院一直多所批評。

 《監察院組織法》第3-1條對監察委員定有七款資格條件的限制,而其中第七款「對人權議題及保護有專門研究或貢獻,聲譽卓著者;或具與促進及保障人權有關之公民團體實務經驗,著有聲望者。」為今年1月新增修的規定,也是最常被用來證明陳菊適任監察院長的理由,並對監察院長依法兼任新成立的「國家人權委員會」主任委員來說,似乎也有其合理性。

 儘管民進黨有意將監察院逐步轉型為「國家人權委員會」,且西方各國的監察機關也增加了關於人權保護的業務,並轉型為以人權維護作為標誌的機關。但監察官員的失德與政府行政是否違法失職,乃至於對人權有所侵害,仍是監院本有的職能。因此,擔任監察院長的適任條件,便不應僅限於上述第七款的資格。

 照理說,陳菊被提名的條件,應是豐富的政治與政府工作經驗,而應適用《監察院組織法》第3-1條第六款所定「清廉正直,富有政治經驗或主持新聞文化事業,聲譽卓著者。」的資格。但想必民進黨也清楚,陳菊既是民進黨內派系大老,又是安排職位和分配派系資源最有力的「話事人」或決定人,其形象很難與「清廉正直」產生聯想。

 事實上,更具爭議性的是副院長被提名人黃健庭,而他愈受到各方的討論與質疑,一定程度上就愈能轉移大家對陳菊適任性的關注。黃至今仍存有遭刑事判決有罪的紀錄,蔡總統卻仍提名這位國民黨籍的前縣長,難免凸顯了政治操作的盤算,用提名適任性也有問題的國民黨人士來掩護陳菊上位。

 糾察官邪是監察院的職責之一,耿介的諤諤之士應是院長的基本形象。但選舉場上擅長哭調煽情的陳菊,實在和張博雅、王建煊、錢復和王作榮等前院長落差很大。至於黃健庭是國民黨培養的政壇精英,此次卻未事先得到國民黨的支持、推薦或事前同意,就私下接受了蔡總統的「利誘」,引發黨內大反彈,顯然政治敏感度不夠。而他的懸崖勒馬也讓蔡總統的政治盤算破了功。(作者為世新大學兼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