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01王玉樹/台北報導

涉百億利益 SOGO條款各方角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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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17日,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太平洋集團章民強(右)要求返還太流公司股票案17日更一審宣判,高院合議庭認定李恆隆持有的SOGO股票是太百出資擁有,他與兒子章啟明(左)聆聽判決後強調並沒有輸,只是還有爭議點要查清楚再上訴。(本報資料照片)

這次台北地檢署搜索調查多位立委施壓公司法第9條,也就是俗稱的「SOGO條款」,是在2018年7月通過的《公司法》修法通過。當時朝野版本多達30幾個,令人眼花撩亂。最終將公司登記「虛偽不實」,明確納入「偽造文書印文罪章」,補上了破網。不過因不溯及既往,無礙遠東集團SOGO經營權改變。

《公司法》在2018年大幅翻修,修改條文達百條,最引人注目的自然就是第9條第4項。 看似沒有問題,沒想到SOGO經營權風波適用上卻產生爭議。這起SOGO爭奪案,最重要是在2002年時,掌握SOGO百貨經營權的太流公司,辦理增資40億由遠東集團認購,造成原始股東太平洋集團失去經營權。爭議在於當時增資臨時股東會和董事會,都是前太流董事長李恆隆主持的「1人會議」,引發太平洋集團提告認涉刑法「業務登載不實罪」。

法界見解各異,經濟部則認定2002年9月21日股東會不合法,撤銷2002年核准增資登記。遠東隨後不服,再起訴訟,最高行政法院最後認定公司法第9條第4項規定只指狹義的刑法偽造及變造文書,不包括廣義的「登載不實」、「偽造印章、印文」。判經濟部敗訴,遠東保有經營權。

所以當年《公司法》修法朝野都提版本要補上此漏洞,當時還鬧出經濟部一度想增訂「有重大損害股東權益之虞者不在此限」但書,意圖擴大裁量權,在朝野立委嚴厲抨擊後無疾而終,經濟部解釋是為了維持商業秩序。

最終「SOGO條款」把定義不明的公司犯罪主體明定清楚,原本「偽造、變造文書」,加註是「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修法前由「檢察機關」通知拿掉,讓中央主管機關依職權或依利害關係人申請即可撤銷執行。只是該法不溯及既往,無礙SOGO經營權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