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14林偉信/台北報導

讓人好性奮 就構成犯罪

 公然猥褻罪規定不清楚,司法院大法官前後作了407號、617號兩次解釋來補充說明,例如陪酒女子秀舞磨蹭男客下半身,或隔著薄被幫客人按摩私處,就算不露點,只要讓人「性」奮、引起羞恥感就構成犯罪。

 民眾參觀畫展或藝術創作時,看到裸露胸部的人物畫,或是到歷史古蹟遊覽時,欣賞不同歷史文化留下的裸身圖騰,或者部落人民公開哺乳等,這些坦胸裸露的畫面,大家看了不會覺得情色,就不是猥褻。

 大法官釋憲理由書指出,如果只是單純展現人體美感,或為社會訴求目的而裸露女子胸部,這樣的表演、藝術,當然不能以刑罰處罰,反之就構成犯罪。

 舉例來說,KTV酒店找來身材姣好的小姐攬客,客人到包廂內消費喝酒,可以划拳、擲骰子比賽,輸的一方要被懲罰,有些男客會要求小姐坐在他大腿上,磨擦私處藉以達到性奮,也有些小姐會主動讓客人隔著衣服摸胸部。

 多起法院判決都認為,這樣的酒店營業方式,就是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的行為,且可與性器官、性行為或性文化等內容聯結,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社會風化,就是猥褻行為。台中夜店試營運,男女舞者隨音樂做出疑似性行為動作,被函送法辦,正是警方認定符合大法官猥褻解釋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