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景華活活燒死6人 改判無期免死確定
最高法院認定原死刑判決不合法
男子湯景華5年前因官司沒打贏,竟跑到和他有爭執的翁姓男子住家騎樓縱火,對方6名家人被活活燒死,歷審4度判死,案經上訴最高法院經「生死辯」後,合議庭認定湯是間接故意殺人,不是情節最重大犯罪,依「兩公約」不得處以死刑,2日逆轉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讓他「逃死」定讞。
受害家屬委任律師謝智潔得知判決後表示,判決結果令人失望,對家屬來講一定很難接受,湯男涉及6條人命,是近年被害死亡人數最高,在台灣殺死6個人依然可以逃過死刑制裁,這樣的判決對家屬的衝擊、對社會的觀感都不好。最高法院認定湯是間接故意殺人,太限縮兩公約的定義、玩弄文字遊戲。
本案起因湯男到新北市三重某餐廳用餐時,和在店內用餐的翁姓男子發生爭執,他對翁等人提出傷害等告訴,但法院判決翁等人無罪確定,湯為此不滿,2016年3月23日凌晨到翁住家樓下,在機車上點火後離開,大火造成翁的父母及親人共6人被燒死。
一審到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4次將湯男判處死刑,上訴最高法院審理,由刑事第六庭庭長許錦印、受命法官何信慶及陪席法官朱瑞娟、劉興浪及高玉舜5人組合議庭審理後宣判。法官認為,湯放火燒機車時,原本沒有打算把人燒死,但他可以預見火會延燒到房子,會把屋內的人燒死,他認為即使這樣也不在乎、沒關係,是間接故意不是直接故意殺人。
最高法院指出,兩公約規定,所犯是最嚴重的罪行才能判死刑;「間接故意、不確定殺人」不可以適用死刑,湯是間接故意殺人,雖然他讓被害人家屬痛失至親,所受心靈傷痛難以平復,既然不能科處死刑,原審的死刑判決就不合法。
最高法院表示,在兩公約的拘束下,湯不能判處死刑,其罪責最重上限是無期徒刑;無期徒刑依法服刑超過25年,且有悔改實據,才得假釋出獄,湯未來可假釋時,已是逾75歲的年邁之人,讓他在監獄中長期隔離並施以矯正,即與罪責相當,因此撤銷原死刑判決,改判無期徒刑。
最高法院發言人徐昌錦庭長解釋,湯景華與另案死刑定讞並已伏法的翁仁賢案不同,翁是明知道放火會把人燒死,仍執意在家門口放火,活活燒死屋內的6名親人,是殺人的直接故意,跟本案的間接故意並不相同。(相關新聞刊A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