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17林偉信/台北報導

少事法被害人不能出庭 違憲要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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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認為,少年保護事件被害人的程序參與權應有法律明文規定,在此範圍內,少年事件處理法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有違憲法保障被害人程序參與權之意旨。(司法院提供)

 一名家長因為未成年的女兒遭3名少年散布私密照,卻不能到法院陳述意見,家長提抗告遭駁回確定後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16日作成釋字805號解釋認為,少年保護事件被害人的程序參與權,應有法律明文規定,現行法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宣告該部分違憲,兩年內完成修法。

 大法官指出,完成修法前,少年法院在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進行中,除非有正當事由認為不適宜者,都應傳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庭,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本案聲請人因大法官認為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令違憲,得以再審或非常上訴方式救濟。不過該案是少年保護事件,要以聲請重新審理做為「非常救濟」手段,仍須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相關規定,由法院審酌。

 本案發生在2014年,3名少年對聲請人的女兒散布私密照,經台北市警方移送台北地院少年法庭後,2015年北院將其中2名少年裁定訓誡保護處分,但另一名少年卻不付審理。少女家長提抗告,台灣高等法院少年法庭認為無理由,裁定駁回確定。

 少女的家長認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6條沒有給被害人及家長到庭陳述意見機會,侵害人民訴訟權及正當法律程序,2017年聲請大法官解釋。

 司法院大法官認為,少事法未明文規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中,可到庭陳述意見,在此範圍內,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要求,違反憲法保障被害人程序參與權的意旨,宣告違憲、應在2年內完成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