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對院檢聲請國賠 降低門檻
政院通過《國家賠償法》修正
行政院2日通過由法務部擬具的《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主要修法方向在修正法官、檢察官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國家應負賠償責任。草案內容未來若三讀通過立法,未來被告如果不服羈押裁定,將有機會循此聲請國賠。
現行《國家賠償法》僅17條條文且未分章,這次提出修正草案條文共43條,並分為總則、賠償程序、求償程序及附則4章。
分二大面向 適用清楚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長鍾瑞蘭昨天表示,草案內容體系明確、適用清楚,主要修正方向包括「保障人民權益」、「精進機關作為」二大面向。
鍾瑞蘭指出,在修正草案第3、5、6條,明定「怠於執行職務」、「公共設施」的內涵,讓法律適用更明確;同時,也修正國家對於法官、檢察官執行審判或追訴職務,而導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因而有犯刑事上之罪經判決確定,或受免除職務或撤職的懲戒處分確定時,國家應負賠償責任。
目前的國賠法,要對法官、檢察官提出國賠相當困難。鍾瑞蘭解釋,現行聲請國賠規定是「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修正後則改為一、犯刑事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二、受免除職務或撤職之懲戒處分確定,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僅如此,為落實求償權行使,在草案第7、37及38條,賠償義務機關如果有怠於行使求償權情形,新法增訂其上級機關得代為求償。
特別的是,鍾瑞蘭指出,草案第14條至第17條,增訂賠償義務機關認定、確定規定,以求完備賠償義務機關認定、確定相關程序,避免民眾因不知應向何機關請求國家賠償而產生程序上延宕。同時,為落實權責相符原則,草案也明定中央機關國家賠償金預算,由中央一、二級機關循預算程序辦理。
鍾瑞蘭也提到,考量被求償者權益及資力,增訂行使求償權應先進行協議並得分期清償,盼藉此修法讓國家賠償制度更加完備,彰顯保障人民自由及權利的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