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17林偉信/台北報導

絞殺少女焚屍 逍遙22年竟免賠

時效認定 法界有爭議

 23年前年僅17歲的林姓少女,遭人毒打絞死焚屍,直到去年才偵破,林父對殺死女兒的4人提告求償,其中2名凶手以超過求償時效主張免賠,一審果然判決不必賠償,僅陳女及吳男各判賠177萬多元。陳女不服提上訴,改主張時效完成應免賠,二審台灣高等法院16日真的廢棄原判決,改判她免賠。可上訴。

 本件因時效完成免賠的判決,法界有不同看法。律師余淑杏表示,犯罪偵查所需的時間並不固定,有時會超過10年,有時在無法知悉兇嫌是誰情況下,反造成被害人在民事上難以求償,相信這樣的結果對被害人而言並不公平。

 余淑杏認為,對刑案偵查時間超過民法時效的特殊案件,例如人民生命、身體法益的犯罪,可考慮時效起算等特別方式,藉此真正落實時效制度的美意,並符合人民對法律機能的期待。

 現年42歲的潘子鑑、43歲陳諭詩,及41歲吳男、38歲陳女曾合資在桃園經營檳榔攤,1998年潘男等4人因細故共同毆打並拘禁當時只有17歲的林姓少女,隔天用毛巾勒斃她,將屍體焚燒棄置。22年後,檢警才因祕密檢舉破案。

 刑責部分,今年8月高院考量潘子鑑、陳諭詩殺人時太年輕,思慮欠周,輕判14年6月徒刑,同案陳姓女共犯,因犯案時未成年由少年法庭審理,潛逃國外的吳昶弘則通緝中。

 民事求償部分,桃園地方法院一審認定潘子鑑等4人殺害少女,造成林父痛失愛女,天人永隔,精神極大痛苦,須負連帶賠償責任,但因潘、陳主張已超過10年求償時效,抗辯應免賠,法官只判決陳諭詩及逃亡中的吳昶弘各賠177萬7873元。

 陳女不服提上訴,高院二審認定她在1998年殺人,但林父去年才提求償訴訟,超過《民法》所定10年的最長時效期間,請求權時效已完成,改判陳女免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