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25林和生/屏東報導

首例 總統維安執法過當 民眾獲判國賠

未畫定安全維護區 屏警強扯抗議布條 妨害行動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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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年改民眾2019年10月在屏東拉布條向蔡英文總統陳請,遭警方控制行動且強扯布條,民眾控訴員警執法過當,獲判國賠定讞。(圖為抗議示意圖,非新聞事件當事人,本報資料照片)

 何姓男子2019年在蔡英文總統車隊南下屏東時,舉布條表達反年改訴求,卻遭警方控制行動且強扯布條,何男事後認為員警執法過當,提出國家賠償,經屏東地院認定論述有理,駁回警方上訴,判決屏東縣警局須付何男1萬5000元國家賠償金,全案定讞。

 2019年10月4日,蔡英文走訪屏東,何男選在總統車隊行經的台一線道路旁舉布條表達訴求,卻遭執行「1004永和演習」特種警衛勤務的員警阻擋,並強制帶至一旁空地,拉扯他手持的反年改陳情標語布條。

 何男認為,員警執行公務行為已逾越必要之程度,不僅未告知當事人相關權益,全程未開立執行管束通知書等,且員警中有人身著便服、未表明身分,即強取他的陳情布條,等於不法搶奪人民財產,應負起國家賠償責任。

 警方解釋,當時執行總統維安勤務,在管制維安路線道路時,發現何男情緒激動、手持布條,獨自快步欲往馬路,因車隊即將通過,且何男曾有驚擾維安車隊的紀錄,為免對車隊造成驚擾、同時維護何男安危,才會短暫將他引導至空地。種種行為都是避免妨害維安公務所採取的必要措施,符合規定。

 原審簡易判決認為,員警對何男施以身體阻擋、拉扯手中布條等強制措施,不屬依法執行職務行為,不能阻卻違法,判決應負賠償責任;屏東警方認為,法官如此判決,恐對元首維安產生負面效應,向屏東地院提起上訴。

 屏東地院承審法官審酌後認為,警方未畫定安全維護區及意見表達區,有錯在先,而何男為陳情抗議來到現場,並非無端尋釁,亦無明顯立即危害行為,自無限制人身自由必要,但員警卻阻擋何男、拉扯其手中布條等強制措施,顯已妨害當事人行動自由,造成精神上受有痛苦。

 屏院指出,所幸強制過程只有短暫數分鐘即結束,且待總統車隊通過後,最終仍讓何男舉布條陳情抗議,實現表達意見權利,維持警方應負賠償責任見解,但何男請求40萬賠償金過高,審酌之後判屏東縣警局須賠償1萬5000元。

 屏警表示,尊重司法,待收到判決書後會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