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分潤立法 澳開先例德法跟進
網路搜尋引擎和社交平台是否應支付內容使用費給相關媒體,近年來在一些國家一直是熱門話題。11月谷歌(Google)宣布與德國多家媒體達成協議,將支付內容使用費給業者。這是德國通過「著作鄰接權」相關立法後,Google首度與德國出版業者簽訂協議。
澳洲今年二月通過「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強制議價法」,強制科技企業與媒體公司談判,並賦予澳洲獨立仲裁進行調解的權利,以確保新聞業為自己產製的內容得到合理報酬,開全球先例。
德國在今年稍早修改《著作權法》,納入網路內容,並通過一項針對國內傳播媒體和記者的新智慧財產權法令,保障作者與出版商在海外網路平台轉載其作品時,可獲得報酬。
法國最新《著作權法》也要求科技巨頭須與希望收取授權費用的新聞出版商談判。Google已與法新社(AFP)達成5年協議,願支付對方新聞內容使用費。
在國內,台灣數位媒體應用暨行銷協會、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媒體服務代理商協會與台北市報業同業公會四大媒體公會10月提出共同主張:一、參酌澳洲模式精神,由政府扮演協助雙邊協商之角色,讓個別媒體或公協會,與谷歌、臉書國際平台進行議價協商,改善媒體業者與整體的產業分潤機制;二、學者呼籲要求網路平台提撥一定營收比例設立所謂優質新聞基金,但若單就「新聞」角度來決定基金分配,並不符合市場運作機制,需要更全面細緻討論標準。
三、國際平台帶來的是科技力競爭,由於數位化投資大,政府應從產業戰略角度思考,鼓勵本地行銷科技產業發展,協助媒體強化數位經營能力;四、要求國際平台或媒體應落地建立服務窗口,就各議題溝通,以及善用稅務工具打造友善本地業者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