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道歉如洗門風 黃昭元:打擊人格

憲法訴訟新制後,法官判決令強制道歉的處分遭憲法法庭判決違憲後,由主筆大法官黃昭元撰寫判決書,他呼應司法院長許宗力的觀點,認為強迫道歉與「洗門風」一樣,讓人受到類似遊街示眾的屈辱、打擊其人格及人性尊嚴,更可能侵害新聞自由。
前副總統呂秀蓮與《新新聞》官司衍生的釋憲案,大法官2009年作成釋字656號解釋,認定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沒有違憲,但當時的大法官許宗力發表部分協同意見書,認為強制道歉涉及人格尊嚴的屈辱。
許宗力當年的意見書指出,強迫一個不願認錯、不服敗訴判決的被告登報道歉,與強迫他披掛「我錯了,我道歉」的牌子站在街口,或手拿擴音器,對著大庭廣眾宣讀「我錯了,我道歉」的聲明,並沒有本質上的不同。
他認為,判令登報道歉與洗門風,充其量只是百步與五十步的程度差別,如果允許強迫登報道歉,就沒有理由反對強迫在大眾面前公開道歉,這種方式或許在傳統社會習以為常,但在尊重人格尊嚴的現代文明社會,難想像還有存在空間。
昨天憲法法庭的判決推翻釋字656號解釋的結果,與許宗力憲法觀點一致的主筆大法官黃昭元,也在判決書提及,思想自由保障人民的良心、思考、理念等內在精神活動,是人類文明的根源與言論自由的基礎,應受憲法絕對保障、不容侵害。
黃昭元指出,強制加害人對自己道德判斷,從而產生自我否定、甚至自我羞辱的負面效果,必然損及道歉者的內在思想、良心及人性尊嚴,侵害憲法保障自然人思想自由的意旨,他與另10位大法官都認定,強令道歉的處分是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