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案裁定 將影響立委案審理

民代收錢喬事究竟該用《刑法》還是《貪汙治罪條例》究責?最高法院判刑有歧異,刑事大法庭針對前行政院祕書長林益世12年前的收賄案,已開庭審理,年底辯論後將作成裁定,統一最高法院各庭的法律見解。法界指出,二審即將開庭的立委集體貪瀆案,將受林案大法庭裁定影響。
法界表示,該裁定結果,雖只是各刑事庭統一裁判時的法律見解,但蘇震清等立委涉貪案,最終也將上訴到最高法院,若二審判決引用的見解與刑事大法庭違背,恐遭到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的命運。
檢方起訴林益世在2010年立委任內收受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賄款6300萬元;2012年又在行政院祕書長任內索賄8300萬未遂,向法院請求無期徒刑。
一審認為林收賄「喬」民間公司合約,不是立委職務上行為,只構成《刑法》公務員假借職務權力機會犯恐嚇取財罪,但二審高院認為林有「實質影響力」,構成刑責更重的貪汙罪「違背職務收賄罪」。
纏訟多年,最高法院撤銷後,去年高院更一審認為林涉犯的罪行只構成刑法,不是貪汙治罪條例的重罪,再加上案件繫屬法院後超過8年未確定,符合速審法規定,因此從輕判刑4年10月,上訴後,目前最高法院審理中。
承審林案的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認為,先前裁判的法律見解有歧異,提案刑事大法庭裁定,等統一法律見解,再對林案作終局判決。
刑事大法庭日前已開準備庭,法官聽取檢辯意見後討論爭點,釐清林的犯行構成一般刑法或貪汙重罪,預計年底邀專家學者到庭,提供法律鑑定意見,針對民代在議場外關說施壓是否為「職務上行為」,可否成立貪汙罪的公務員收受賄賂罪或圖利罪;另一法律爭點是,民代構成貪汙罪的要件,所謂「違背法令」行為究竟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