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25翁曉玲

修憲輕率 十八歲公民權怎麼投得下去?

名家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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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本報系資料照)

 我國憲法施行至今已歷經7次修憲,最近一次修憲是在2005年。相隔17年,本周六即將迎來憲法修正複決公投。與以往不同的是,這次修憲案不是由國民大會代表投票決定,而是由選舉人投票決定,這是中華民國憲政史上首次由人民參與的憲法修正案,其意義之重大,不言而喻。

 然而令人驚訝的是,這麼重要的法案,根據民間團體近期所做的民調顯示,竟有過半數民眾不知有此項修憲案,而且就算知道此案,亦有99%的民眾不清楚本次修憲內容。大多數的民眾對於為什麼修憲、修了什麼內容、如何計算有效同意票等問題,不是一知半解,就是狀況外。民眾對修憲的了解與關心程度,遠不及對地方選舉。

 憲法乃國家根本大法,因憲法具有抽象性與高度政治性,在實踐過程中難免出現憲法漏洞和無法適應當代政治社會變遷之情事,故憲法應與時俱進,透過憲法解釋、憲政慣例和憲法修改等方式,賦予憲法新的意涵,以維持憲法的生命力。

 「修憲」,是直接變動憲法條文,以達改變憲法現狀、促進憲法變遷的作法,是一項直接體現國民主權、具高度政治性的行為。它涉及政治社會運作基本規則的改變,攸關國家憲政秩序之安定和全國國民之福祉。故「發動修憲」必須建立在社會與政治環境有亟需改變需求和全民有高度共識的基礎之上;而且修憲的過程應公開透明並要充分的溝通與思辯,如此修憲才具有民主正當性。憲法修改若被政治力操控,暗藏政治算計,不僅恐致憲法破毀,亦將動搖國本。

 本次憲法修正案係與18歲公民權有關。依憲法第130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23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立法院提出的修憲案係將前述國民之選舉投票權的年齡與被選舉權的年齡一併下修至18歲,亦即日後年滿18歲的青年不僅可以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公投的投票權,還有資格參選公職人員選舉並擔任公職人員,例如立委、議員、里長、鄉鎮市長、縣市首長等。本次修憲複決案一旦通過,將全面放寬18歲青年的參政權與任公職權。

 詭異的是,這次修憲案的各方宣傳,一面倒的只談18歲公民選舉投票權之事,刻意模糊本案還下修18歲公民被選舉權的事實。大家對18歲青年參選和擔任公職適當與否的問題避而不談,有意淡化此項爭議。就連中選會舉辦的5場說明會和複決公投公報上所載行政院意見書,亦對此問題輕描淡寫,缺乏對18歲青年可勝任治國職責的論述;反倒是要大家放心,就算憲法修正案通過,還有《公職人員選罷法》可把關,不會發生18歲就可參選民意代表和民選首長之事。

 坦白說,這種說法只能唬弄沒有政治sense的人。以台灣政治掛帥、選舉優先的政治生態來看,難保掌握立法院多數的執政黨不會於修憲通過後,迅速修法將參選年齡降至18歲,藉此拉攏年輕人選票和扶植政治接班人。

我國係採代議民主體制,地方各級行政首長亦為民選,故民意代表和地方首長們必須具備一定程度的智識、才德與政治經驗,才能善盡治理、問政與監督之職。當前18歲的年輕人是否具備這樣的條件,值得吾人三思。

 在資訊不對稱和欠缺溝通思辯的情況下,政府鼓吹民眾投下支持18歲公民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的修憲複決同意票,實在無理。本次修憲複決公投將是民眾對立法院進行的一次不信任投票,若沒通過,就請立法院自行解散吧!(作者為國立清華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