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喪命凶手逃死 變相實質廢死
李國輝縱火9死案 最高法院認非直接故意殺人 不符「情節最重大之罪」 判無期徒刑確定
緬甸華僑李國輝,6年前潑汽油放火要燒死陳姓友人沒成功,卻造成9人無辜喪命,一審到更二審4次判死,台灣高等法院更三審卻認為,9名死者是被他「間接故意」殺死,不符人權公約的「情節最重大之罪」,撤銷死刑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檢不服提上訴,最高法院25日駁回,李國輝「逃死」獲判無期徒刑確定。
另男子湯景華2016年因官司沒打贏,竟跑到和他有爭執的翁姓男子住家騎樓縱火,對方6名家人被活活燒死,前年最高法院認定,湯是間接故意殺人,不是情節最重大犯罪,判無期徒刑定讞。接連殺死多人的重大殺人案,法官不願判死,讓還有死刑的台灣,猶如「實質廢死」。
55歲的李國輝,2017年11月22日晚上8點多,因認為遭到陳姓友人透過臉書群組「藍牙播放聲音」等方式取笑、挑釁,心生怨恨,將先前購買的寶特瓶裝汽油,潑灑在居住的出租公寓3樓往4樓樓梯平台雜物處後,用打火機點燃。
大火延燒後,李逃至附近巷內,為躲避追查還隨手拿取路旁衣服變裝,現場因大火導致胡姓男子等9人吸入過多濃煙,一氧化碳中毒窒息併高溫灼傷而死亡。
本案從一審到更二審都認定,李國輝在逃生出入口的室內梯放火,侵害被害人的生命法益,令被害人家屬承受驟失親人痛苦,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害,且他都未就被害人及其家屬所受損害為任何實質填補及道歉,犯後沒有悔意。
李男手段凶殘冷血、毫無人性,未留給死者任何生機,恣意犯罪結果,剝奪他人寶貴人命,造成社會震驚注目,堪認罪大惡極,無可寬典,符合人權公約的情節最重大的犯罪,4次將李男判死。
不過,案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後,高院更三審審結認為,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規定意旨,在充分保障生存權的基本規定下,對「情節最重大之罪」才可判處死刑,且應限縮在直接故意殺人。
更三審認為,李男偵審時自承對陳姓友人有怨憤、想燒死,對於其他死亡的9名被害人,依證據顯示,還不足以認定他對這9人有殺人的直接故意,只能認定是間接殺人故意,不符判處死刑的情節最重大之罪的要件,改判無期徒刑,檢方不服上訴遭最高法院,昨日遭駁回,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