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離婚逐年升 放寬門檻案源恐增
判准離婚近10年從64%增至近84% 憲法法庭判決後 外遇、家暴一段時間後也可訴請離婚
夫妻感情生變或因某些原因無法繼續生活下去,除了雙方協議兩願離婚,就是鬧上法院打離婚官司,由法官作成裁判,根據統計近10年因夫妻雙方難以維持婚姻而訴請法院裁判離婚者,逐年增加,甚至連職司審判的法官,也搞不定自己的婚事,為了離婚和另一半在自己熟悉的法庭上打官司,今年憲法法庭判決《民法》訴請離婚的規定部分違憲後,讓離婚門檻降低,夫妻怨偶撕破臉,法庭對決的人數勢必再攀升。
2021年台灣有4萬7887對配偶離婚,其中85.76%是雙方同意的兩願離婚、5.82%經法院判決離婚。司法院依據全國各地方法院審理的離婚訴訟案件分析,10年來因「難以維持婚姻的理由」,判決離婚的比例,從2012年64%擴增到2021年的83.55%,裁判離婚比率逐年攀升。
其中男方提出離婚的案件高於女方,但後來由女方提出離婚件數逐年趨近男方,直到2021年起女方提出離婚件數開始高於男方。
依2021年統計,聲請裁判離婚案件中,結婚逾9年以上者占64.96%最高;3年至5年者占11.16%次之。
前年請求裁判離婚的案件,離婚男女間年齡差距在1歲至4歲間占37.67%居多,離婚者年齡則以40歲以上、未滿45歲最多,占離婚總人數17.95%;離婚判決中子女監護權的歸屬有61.25%判給母親。
長久以來,夫妻一方因重婚、虐待及遺棄、生死不明已逾3年,及故意犯罪遭判刑6月以上確定而聲請離婚判決案件,近10年也有重大改變,無法繼續一起生活,因「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而判決離婚的人數比率逐年提高。
不過,裁判離婚的人數未來可能會有巨大改變,因為今年3月24日憲法法庭判決,《民法》規定一律不許唯一有責配偶(指有過錯的配偶)一方,請求裁判離婚,在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發生後,已超過相當期間,且導致個案顯然過苛的情事,與憲法保障婚姻自由的意旨不符,故相關規定違憲。
依憲法法庭的判決意旨,曾經有偷腥、出軌,或對另一半家暴者,超過一定時間後也有機會可訴請離婚,且未來法官審理離婚官司,也不應沿用先前最高法院民事庭會議的決議,「區別夫妻一方誰的責任較重,錯較多的一方不能請求裁判離婚」,讓打官司離婚的限制大幅放寬,在裁判離婚條件放寬後,可預料兩願離婚不成,到法院訴請裁判離婚比率,恐將再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