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22 桂宏誠

大法官不正義 立院修法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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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本報系資料照)

 民進黨政權包括總統在內,就國會改革法案向憲法法庭提出4件聲請釋憲案。大法官不僅像「接旨即辦」般隨即受理,幾天後還依聲請對大多數條文做出暫停適用的「暫時處分」,令人驚嘆大法官貫徹「德意志」的效能。然而,大法官既已成為政權的守護者,民進黨當然也會繼續用此「工具」來排除立法院裡在野黨這個「障礙」,但難道擁有6成民意的在野黨只能逆來順受嗎?

 我國現行的《憲法訴訟法》是幾年前大量移植自德國的《憲法法院法》,最主要理由係因法院判決的見解也可能違憲,故引進其「憲法訴願」制度以強化保障基本權利。諷刺的是,憲法法庭正在示範什麼是法院的判決也違憲?立法院對大法官也可能違憲違法,難道就只能尊重與受其指導立法?

 本次4件聲請案皆是依《憲法訴訟法》第47條的事由,而該條修法時的立法說明中強調,應「以行使職權為要件,以落實聲請程序之事件性」。此情形如實際發生官員在立法院接受質詢,因「反質詢」而被立法院移送監察院彈劾時,監察院因行使彈劾權才得聲請;而且,此情形也應依同法第65條的「機關爭議」提出聲請。至於憲法法庭裁定的「暫時處分」,則根本不符法定要件。

 美國在小羅斯福總統時推動「新政」,但相關法令卻屢遭最高法院於具體訴訟案件中認定違憲而拒絕適用。小羅斯福於是倡議「改造最高法院」方案,讓總統在特定情形下可再增加任命大法官,但最終未能獲國會支持。另美國也曾因焚燒國旗有罪的法律被最高法院拒絕適用,國會於是再制定侮辱國旗有罪的《國旗保護法》。此一稱為「statutory reversal」的情形雖未必有效,但至少顯示國會也可以和最高法院「對著幹」。也就是說,在野黨可在立法院藉由修法,翻轉大法官不當的判決。

 我們既然要學德國的制度,立法院朝野政黨就該盡量把整套制度的理論也學過來。如法律實證主義著名學者Hans Kelsen即認為,國會是積極的立法者,而有權撤銷法律無效的憲法法院則是消極的立法者,但民選國會的權力正當性高於憲法法院。故而,憲法法院法官至少應由國會選出,才擁有撤銷國會立法的權力正當性基礎。

 我國大法官依憲法規定雖無由立委選舉產生的空間,但仍可修改《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將立委同意任命大法官的門檻提高為總額的2/3,今年10月底將有7位大法官即將任期屆滿,立院實應為建立合理制度修法。同時並修改《憲法訴訟法》,對聲請憲法法庭判決和暫時處分的要件予以修正。至少,此過程可藉以匡正大法官的不正義。(作者為民主文教基金會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