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02 桂宏誠

NCC人事鬥法 在野黨反攻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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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本報系資料照)

 由於NCC已淪為執政者壓制「不順從」媒體的「東廠」,立法院在野黨聯手修正《NCC組織法》,除修改委員的連任僅限一次外,也刪除了「委員任期屆滿未能依前項規定提任時,原任委員之任期得延至新任委員就職前一日止」的規定。固然已有4位委員的任期於7月31日屆滿,但因新任者尚未完成任命同意的程序,且新修正的條文亦尚未生效,因此行政院指定副主委翁柏宗「延任」並擔任代理主委,引發在野黨反彈。

 立院在野黨的修法看起來像是成功,但卻無法達到修法的目的,這是長期不重視「法制」所得到的教訓。因為,即使總統已於7月31日明令公布修正條文,但《NCC組織法》第16條明定「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因此,行政院發言人已公開表示,要待新提名的委員完成同意任命的程序後,行政院再發布施行日期。

 事實上,民國111年5月初總統公布的《NCC組織法》有3條修正條文,但在將近4個月後,行政院才發布了施行日期。因此,《NCC組織法》第4條修正條文的生效施行,若等到立法院新會期在9月開議,繼而完成委員的任命同意權之後,都還不至於創下相距時間最長的紀錄。

 民國94年制定公布《NCC組織法》及96年的修正時,於最後1條僅規定「本法自公布日施行」,而從100年的修正時起,才改為「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這樣的規定是要讓主管業務機關在法律生效前,先做好必要的相關配套措施,但更深層來看,其實還是因我國的憲政體制乃傾向議會內閣制的精神。

 然而,立法機關授權由業務執行機關決定法律施行日期的制度,原本是基於議會內閣制的原則,但由於我國容許「朝小野大」的政治運作模式,此制度卻反而成了行政機關抗拒執行法律的盾牌。

 立法院在野黨通過的《NCC組織法》修正條文,目的就是針對7月31日有4位委員任期屆滿後,未必需要再補足名額及連任一次。但因立院在野黨修法時忽略了無需NCC另先做相關的配套準備工作,致未修改授權由行政院決定法律施行日期的規定,使得在NCC人事的「鬥法」過程中,目前堪謂居於下風。

 儘管如此,NCC委員的任命同意權仍在立委。兩位NCC委員林麗雲、王維菁在任期最後一天直言台灣走向「政媒集團化」,電視新聞報導不公及過度政治立場化,新聞頻道漸失公信力和社會影響力,成為台灣民主的危機。內部委員的批評正可成為立委嚴審NCC新委員的有力證據,就看在野黨立委如何善用人事「不同意權」,扳回一城了。(作者為民主文教基金會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