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06李念祖

從無罪推定看羈押現制的運作

名家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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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本報系資料照)

 本周發生了一椿社會囑目的刑事案件,涉及的罪名是收賄與圖利。檢方於搜索後聲請法院羈押一位政治人物,理由一是他有串證之虞,理由二是涉及重罪。地方法院駁回聲押,理由是檢方提出的罪證不足,有合理懷疑其人並未犯罪,檢方不服而進行抗告。此事或不失為觀察現行羈押制度如何運作的一個適當機會。

 刑事訴訟設置檢察官負責偵查犯罪、提起公訴交由法院獨立審判,其根據在於憲法規定:非經法院依據正當程序審判不得處罰犯罪,稱為無罪推定。檢察官必須提起公訴,負責舉出無合理懷疑的證據說服法院被告有罪確定,才能處罰被告。未經審判而羈押被告,拘束其自由,其實與處罰無異;不能未經審判隨意押人,是重要的原則。

 若某人被指控收賄或圖利,在控方提出正式控告之前,可以不給他接受公平審判、提出充分答辯的機會,就先將他關起來嗎?若答案為是,那就是有罪推定。

 在檢察官還沒有起訴之前就要進行羈押,叫做審前羈押,只在極其例外的情形才可以。現行法制中,第一個例外情形是虞逃羈押,就是證據顯示此人打算逃亡躲避審判,就可請求法官同意將他羈押。這是舉世皆然的一個例外。第二個例外是虞犯羈押,就是說如果不在訴訟期間將他羈押,有可靠的證據顯示他將會在訴訟進行的過程中犯罪,所以要先將他關起來。

 這兩個例外都與本周發生的事例無關,眼前的事例涉及另外兩個例外,串證羈押與重罪羈押。

 所謂串證羈押,就是防止被告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以避免妨礙審判的正當程序。依法律規定,串證羈押必須要有證據,不能徒憑想像或推論;這也還是基於無罪推定而來,反倒是假設有罪就會假設串證,也正是控方偏好主張此項事由的心理原因。

 吊詭的是,如能證明串證,多半已可逕行起訴證明犯罪,反而沒有審前羈押的必要。若是嚴格遵從法律,這項事由的用處其實十分有限,所以許多國家並無串證羈押的規定。

 所謂重罪羈押就是認為所涉及的犯罪嚴重,所以要先羈押起來。然而以此作為羈押理由,不就是說,凡是涉及重罪就不必無罪推定?不免還是是有罪推定的產物。大法官曾解釋,「無罪推定原則禁止僅憑犯罪嫌疑就施予被告類似刑罰之措施,倘以重大犯罪之嫌疑作為羈押之唯一要件,作為刑罰之預先執行,亦可能違背無罪推定原則。」(釋665)

 大法官以為,即使犯罪嫌疑重大者,仍不能逕為審前羈押,還必須要有其他的審前羈押理由存在才行。反過來說,如果其他的理由已存在,如果嫌疑不夠重大,仍不構成審前羈押的理由。

 為什麼有些朋友會覺得串證羈押很有道理呢?一個可能的原因,仍是因為「證據夠了就可以關起來,不必等待審判」的假設有罪思考習慣所致。所忽略者,如此一來,司法審判豈不成為過場?被關起來的人,是在檢方連起訴都還沒有完成之前,沒有看到檢方完整的證據,也沒有機會從事充分答辯就被關起來了。控方為什麼不趕快起訴將他定罪,好整以暇的將他處罰呢?

 簡單地說,如果不是因為虞逃或虞犯的緣故,一味追求審前羈押,似乎仍是尚未參透無罪推定的道理使然。

 還是那句話,即使是罪證確鑿,未經完整的審判程序,也不能先把人關起來。現在不關他也不必擔心;如果他有罪,他就會在法庭上被定罪,到時候再關他也不遲,這就是無罪推定以免殃及無辜的道理。最近的事例,不妨作如是觀!(作者為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