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15 莊伯仲

台灣需要的電視「必載」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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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本報系資料照)

 「必載」這個冰冷名詞,一般閱聽人多感陌生,卻是吾人近用影音節目時必須面對的問題。頃讀台藝大賴祥蔚教授大作〈數位經濟與網路平台經濟學:無線電視在新媒體平台必載該收費嗎?〉,對於「多邊經濟學」之說亦有反思,謹為呼應。

 傳統媒體數位化之後,出現了數位匯流現象,藉由資通科技與訊息內容的數位化,過往報紙、雜誌、廣播、電視等傳統媒體間可謂涇渭分明,可是現在卻出現了融合現象,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界線已然模糊。此外,數位匯流也讓原本相對獨立的產業產生了聚集與整合,IT產業、電信產業、消費性電子產業、和娛樂產業間皆因市場需求而產生跨業融合,而出現複合型終端裝置與共用性數位內容。

 但傳統有線電視業者係受《有線廣播電視法》規範,而MOD、OTT等數位平台業者則受《電信法》規範,兩者的管制規範本來各有所屬,不相干涉。但當數位平台業者的服務內容與有線電視業者出現重疊時,就可能對現有的管制規範產生挑戰了。

 現行《有線廣播電視法》排除了《著作權法》的一般授權規定,成為有線電視台無償取得無線電視台授權之法定依據。而《有線廣播電視法》之所以如此規範,主要係因當年有線電視開始普及時,我國政府參考各國立法,強調無線電波具有稀缺性及公共性之兩大特質,而收看無線電視則是國民基本權利,故於有線廣電相關法規中直接律定業者須將一定之無線頻道列為「必載」,同時亦排除其侵權責任。

 可以想見,MOD與OTT等數位平台業者直接準用「必載」規定,以無償使用無線頻道之內容,應屬合理推定。不過時代在變、傳媒生態也在變,以下議題必須面對,方為長久之計。

 一、傳媒生態已然翻轉

 必載頻道的立法正當性來自於當時無線電視台的優勢媒體地位,包括無線頻道的稀缺性、及有線頻道自製節目的貧乏。然而當下傳媒生態已然翻轉,已從過往的「無線強、有線弱、MOD與OTT尚未出世」演變成現在的「無線變弱、有線轉強、MOD與OTT可能更強」,數位平台業者目前雖能準用,但原先「必載」的立法基礎卻有所鬆動。

 二、必載不等於免費

 由美國、歐盟之國際立法例可知,必載可以無償、亦可以有償,換言之,「必載不等於免費」。因為必載可能隨之產生成本,也可能隨之產生利潤,因此,必載和免費是兩個不同概念。法律學者江雅綺特別指出,商業媒體發達的美國,早就區分內容的性質,採取必載與得載的搭配。衡諸必載規定的國際趨勢與立法目的,台灣未來需要什麼樣的電視必載規範,值得吾人集思廣益。(作者為文化大學新聞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