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碳費就要減碳
社會觀察
千呼萬喚、溫室氣體排放(GHG)每噸費率終於公布。初步徵收對象為電力、燃料及製造業,涉及排放量大於2.5萬噸的281家公司的500個廠;一般費率每噸300元,若採更精進方法達成減量目標,每噸則可享100元或50元有條件式的「優惠費率」。其他則視行業是否為高碳洩漏以及經中央認可之減量,林林總總預估總碳費收入為60億元。
各縣市政府看到中央多了60億元,競相搬出大同小異的理由要「分享」60億元,理由不外乎,汙染在地方、收費在中央,因此,要求80%的經費必須分給各縣市政府,做為改善汙染、強化環保建設與照顧人民健康的財源,這些說詞看似有理,實則牛頭不對馬嘴,一則這是針對GHG排放所收取的費用,不是針對空氣汙染,空氣中雖有GHG,但GHG絕大部分非空氣汙染物。
再者,地方政府要將經費用在改善人民健康,GHG既非空汙,如何危害人體健康?最後,地方要做環保建設,更是含混的說詞,何謂環保建設?種一片樹?補貼全縣市汽機車電動化?均無明確的減碳作為。部分縣市搬出的理由是轄內有火力發電廠,所以受害的是該縣市民眾,問題是,火力發電廠並非縣市管轄範疇,有了這些經費如何要求電廠?
既然沒有證據能顯示任何縣市的空氣汙染改善、提升人民健康及環保建設效益有多少,這筆經費該如何分配給各縣市?火力電廠多或發電量大者分得多?窮縣市分得多或工廠數多者分得多?或者,以想當然爾的方式,將48億元平均分到各縣市?然各縣市既無各項目的效益,又該如何將所分得之2.18億元使用在縣市內各項目中,並合理使用於各項目所對應的個人身上?
不論何種分法,均無助於此一經費徵收的減碳初衷。此一經費既然課徵自GHG排放,終需用於GHG減量。然目前尚無縣市提及如何輔導縣市裡受課徵工廠GHG的減量,但工廠減碳需要輔導、技術與資源,地方政府當然可在其中占有一席之地。工廠有無落實減碳均有賴地方政府查核,工廠承諾的碳排減量則是地方政府取得碳費收入的職責。
碳費總收入首波壓縮在無任何團體滿意的60億元,各縣市政府以無關減碳的理由爭取總碳費收入,區區60億元將融化在抽象空洞的收入使用項目中,而無助各縣市產業綠色轉型。地方政府是可有碳費收入,然務必明確提出減碳作為,與縣市內廠商有同步減碳表現,否則終將是曇花一現的收入。(作者為國立台灣大學退休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