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自創原則 限縮國會權力
憲法法庭25日對國會改革案做出判決,從判決結果來看,朝野好像各有輸贏,但其實多數人民期待的多個國會改革成效已被大打折扣。繼廢死釋憲後,少數精英的大法官們再次對抗國會多數,推翻以前的憲法解釋,讓國會調查權縮水。
在憲法判決書中,大法官對每個問題都會先提出一些基本原則作為前提,並順著這些基本原則去推論後續條文的合憲與否。但個人認為,此次大法官沒有給太多說法就提出這些原則,太過想當然爾,讓人看完充滿問號。
執政黨全部勝訴的部分之一是總統國情報告。總統國情報告規定違憲的理由主要認為,總統只有「報告」之權,沒有義務。大法官說,憲法規定的「立法院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只是被動聽取,沒有權力主動要求。但大法官對這個前提沒有充分的推論。世界上除了某些國家讓總統到國會「演說」,也有不少國家是規定總統到國會「報告」。「報告」是義務還是權力?可問問一般人的理解。
另一個執政黨全部勝訴的部分是藐視國會罪。大法官說,行政院和立法院的互動只有政治責任,不能規定法律責任。世界上大部分國家都有藐視國會罪,大法官最愛參考的美國、德國、日本也都有。大法官其實並未充分論述,為什麼兩院的互動不能有法律責任?難道其他國家都違憲?
其餘質詢、人事同意審查、調查權、聽證權等部分,判決結果對立委這4項權力的行使均大幅縮水。例如,對不配合者的處罰規定,大法官除了對公務員拒絕出席之外,其餘全宣告違憲,理由是這些罰鍰權力都逾越了立法院的職權。問題是,這個立院權限的界限是從哪裡推論出來的?大法官說,部分來自釋字585號解釋。
之前大法官對本案做暫時處分時,筆者曾指出,裁定書雖引用釋字585號解釋,但實際上是誤解與限縮釋字585號。這次判決書也一樣,大法官說根據釋字585號,「只有官員拒絕出席可以處以罰鍰」,實際上釋字585號是說:「立法院為有效行使調查權,固得以法律由立法院院會決議依法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科處適當之罰鍰」,並沒有說只能對拒絕出席者處罰,對其他不配合調查的行為都不能處罰。大法官明明推翻了釋字585號的解釋,卻說這是延續其意旨。
另外,對於拒絕配合聽證的官員,大法官也提出一個前提,說聽證不是在做「調查」,而「罰鍰只是針對不配合調查者」,所以也不能處罰不配合聽證的官員。大法官怎麼推論出聽證不是在做調查?那其他國家進行聽證都是在演戲?
整體來看,大法官所提出的每一個前提原則,都是為了得到特定的答案而自己獨創的憲法原則。這是史上頁數最多的一份判決,但這些原則的論證與提出卻相當薄弱。(作者為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