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醫界支持 才能談下一步
法界將安樂死定義為「輔助自殺合法化」,有部分民間團體受理諮詢或協助申請到國外執行安樂死,掀起法律倫理辯論。學者認為,台灣推動安樂死須建立在嚴格的法律框架與醫療機制上,必須病患意識清醒時自願決定,且具醫師診斷證明。法界人士則說,安樂死依個人意願,但仍可反悔。
台灣尊嚴善終諮詢服務協會理事長彭湛歡坦承,剛成立協會時也擔心會不會觸法,因此積極徵詢法界建議,也聘請法務確保協助申請的每個流程都無觸法疑慮,且實務上遞件後,審核的是瑞士方,協會完全不參與。
他解釋,求助者是自己有意願安樂死,協會僅協助文件準備,或家屬自行申請時遇到困難時提供意見,況且安樂死的相關網站都是公開資訊,有需求者都能自行申請。
面對台灣還未能針對安樂死立法,彭湛歡期待協會能摸清瑞士安樂死整個流程,等時機成熟、立法通過,台灣立即有可參酌遵循的實務模式。
律師林瓊嘉指出,國內沒有安樂死,任何仲介、幫助安樂死者,如有約定報酬,因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及公序良俗而無效,除不得請求傭金報酬及所支付的費用,另可能面對安樂死者的父母、子女、配偶,依《民法》第194條請求精神慰藉金,是不可不慎的問題。
安樂死是協助臨終病患死亡的方式,讓受盡痛苦面臨死亡的人縮短生命。有學者指出,安樂死在國內尚未合法,若有實施行為就是違法,違反醫生救助生命的基本倫理,如果醫學界不支持安樂死,最後那一步是跨不出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