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02 林家祺

泛違憲論威脅台灣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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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本報系資料照)

 新國會就任以來,已出現史上最多的覆議及聲請釋憲的狀況,未來憲法法庭恐成為政治人物口中的「上議院」,一旦有政治爭議的法案出現即動輒聲請釋憲,此種現象可稱為「泛違憲論」。在「泛違憲論」之下,所有國會通過的法案均不愁找不到「違憲」的說法,這與昔日大法官批評的「泛公益論」頗為異曲同工。若任令此種「泛違憲論」持續發展,未來幾年內將產生嚴重的憲政危機,嚴重恐將使我國的民主成就倒退,不可不嚴肅看待。

 在憲法基本原理中,有關司法機關直接介入政治性爭議的狀況,國外在200多年前即已建立「司法不涉入政治問題」的憲政原則。簡單說,政治問題只能透過政治方式解決。

 例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早在1849年Luther v. Borden案即已確立「政治問題」原則,該案原告主張州政府未能提供「共和政府形式」,違反憲法第四條第四款,聯邦最高法院認為此案涉及「政治問題」,應由國會和總統等政治部門解決,無法由聯邦法院來解決。又或1979年的Goldwater v.Carter對當時美國總統卡特終止與台灣的《中美共同防禦條約》提出訴訟,聯邦最高法院亦以政治問題為由拒絕受理。

 回過頭看台灣,去年立法院改選後所通過的法律案,不論是國會改革法案,抑或是近期的《財劃法》、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等,均屬高度的政治問題,司法部門不宜介入,一旦持續發展下去,「泛違憲論」的現象將逐漸變成我國的「常態」,進而使司法部門常態性介入政治問題,喪失司法威信及產生憲政危機。

 當然,反對論者可能會主張憲法的核心本就包含「國家體制」及「基本權保障」,憲法涉及國家體制的部分本來就與政治問題難以區分。此說法固非無據,但司法權在本質上受有先天之限制,既為國內外憲法學理所公認,且已在歐美等先進法治國家實踐,本文並非主張釋憲機關「百分之百」不能就兼具政治問題的憲法疑義作出解釋,而是憂心「泛違憲論」的現象一旦變成「常態化」將造成憲政制度的崩解。

 綜觀過去數十年來,我國釋憲機關從大法官釋字328號解釋首先引用「政治問題不予解釋」後,釋字329號李鐘聲大法官再次主張政治問題不予解釋;釋字387號首席大法官吳庚在不同意見書更是大幅論證「政治問題由政治部門解決,不應由司法機關作成決策」;釋字419號亦由釋憲機關建構此一原則。

 「泛違憲論」現象的常態化將帶來憲政危機,盼憲法法庭回歸我國釋憲實務早已引進的歐美發展近300年之「政治問題」理論,讓「政治歸政治,法律歸法律」。(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學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