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季將至 企業可善用2優惠
財經會客室

報稅季節將至,企業關心可適用哪些租稅優惠以減少稅賦負擔。以現行租稅優惠來看,最常見申請適用的《產創條例》第10條之1條智慧機械與5G系統及智慧機械投資抵減,與第23條之3條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都是針對購置支出項目所提供的租稅優惠,若能夠同時適用兩項租稅優惠,對企業節稅有極大的助益。
先提醒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常見的錯誤,首為非資本化器具與設備支出、承租營業場所與進行租賃改良、裝潢等支出,不能申請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其次,申請支出金額為取得投資項目價款,及取得為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的必需費用,像是運費、保險費、進口稅費、安裝費,應在完成投資並實際付款後,才可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完成投資或投資日的認定,建築物應以所有權登記日認定,若為自行、委由他人興建則以使用執照日期認定;軟硬體設備以交貨日認定,若分批交貨則應以各批交貨日認定,而技術則是以取得日認定。盈餘發生年度的次年起3年內的興建或購置支出認定,實際支出金額須達100萬元以上才可申請適用。智慧機械投資抵減適用的範圍較小,公司、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5G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的軟硬體、技術服務,可以與注意智慧機械投資抵減。主要與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差異是,智慧機械抵減購置的設備硬體須要全新,但是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並無要求。
智慧機械投資抵減購置軟硬體、技術或技術服務支出金額包含投資價款、運費及保險費,但安裝費、進口稅費、維修或維護費、教育訓練費等不在範圍內。同一年度購置支出金額合計應達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若填報申請時尚有尾款或尚未取具足額的發票,申請人應先列入支出金額計算並填具聲明書,後續再補齊發票及付款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審核。申請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規定相較簡單,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的建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如符合獎勵範圍,即可填報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租稅優惠。
智慧機械投資抵減相關規定雖相較複雜,但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若符合獎勵範圍,就可爭取5或3%的省稅利益,對於企業而言,不僅可以降低經營成本,更可進一步用於業務擴展、提高發展能力。
行政院提出《產創條例》修正草案,10條之1條智慧機械投資抵減的適用項目新增人工智慧及節能減碳,並延長投資抵減優惠期間至2029年底、申請投資抵減上限至18億元,企業可留意後續修法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