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調介入罷免 是在急什麼

由藍營青年組成、罷免民進黨立委吳沛憶與吳思瑤的團體,8日已至中選會領取第二階段連署書,豈料14日調查局前往罷免案領銜人住處搜索,同為「罷吳四騎士」的國民黨立委羅智強辦公室主任陳冠安也遭搜索帶走,如此大動作引發爭議,令外界質疑檢調單位介入罷免活動,影響司法的公正性。
此案源自中選會對罷免案查對,針對可能涉及偽造或有往生者連署者,主動向最高檢察署告發的39件之一。但此際罷免風潮延燒,難道罷免錯假率高達4成就一定可歸責發起團體嗎?有選舉經驗的人必定知道,也有可能來自對手派人從中做梗,較無動員連署經驗者有可能誤中圈套。
由於罷免是人民主動、公開連署,又有對手,罷免名冊出錯率達半數不令人意外。因此《選舉罷免法》第76條規定罷免提議人名冊及表件雖應填具國民身分證號及戶籍,但表件不合或不足,只規定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更在第79條規定名冊有不合或偽造情事應予刪除;如刪除後,不足規定人數,應不予受理。該法也規定,在連署人名冊不足時,尚可補提一次。
依此法理可知,提議與連署階段,不合格式或偽造假冒乃是所謂兵家常事,不該動輒以刑法伺候。但此次大罷免何以檢調甘冒天下之大不韙而出動,乃因該法第98-2條規定「利用他人個人資料,未經同意偽造、假冒提議或連署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惟執行者要嘛過度誤解該條文,要嘛過度影響選舉,因為依據刑事法學「罪刑法定主義」,此條構成必須有7大要件,包含利用的故意、資料是他人的、未經同意、偽造與假冒、用於提議或連署、因果上造就罷免案成立、隱匿情事讓選舉機關無從查對。如此重大才能加以制裁,否則冒然搜押必然破壞憲法保障人民的罷免權。
何以檢調介入應以罷免案成立為界,因為《選罷法》第18條有其防範規定,是行政制裁的範疇;第50條規定「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於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不得從事任何與競選或罷免宣傳有關之活動」,既然提議及連署尚屬行政追究階段,政府各級機關包含檢調單位就應保持行政中立。
更何況第86-1條又規定,罷免案宣告成立者,其提議人名冊、連署人名冊應保管至開票後3個月;甚至罷免案不予受理者,名冊應保管至不予受理之日後1年2個月;且保管期間如有罷免訴訟,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3個月。還有這麼長的時間,檢調單位到底在急什麼!是意圖影響罷免進行嗎?如果不是,在罷免案公告前請先放過人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