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19林偉信/台北報導

民眾聲音已警示 國家豈可掩耳不聞

集遊法爭議 前大法官陳新民曾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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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國民黨主席朱立倫在臉書喊話將再次集結到北院聲援,警方派出大批警力嚴陣以待。(趙雙傑攝)

 國民黨發動北檢前抗議,內政部長劉世芳說全部移送地檢署偵辦。集會遊行法爭議,早在2014年憲法法庭前身的大法官會議作成718號解釋,雖認為採許可制合憲,但當時大法官陳新民提出意見書,主張應直接宣告許可制違憲,因為「民眾的聲音已經作出了警示的徵兆,國家豈可掩耳不聞,狀若太平無事乎?」

 2008年11月間,大陸海協會會長陳雲林來台,有民眾示威,當時的台大社會系助理教授李明璁等人,不滿大批警察維安,與「野草莓學生」到行政院外靜坐抗議,遭警方強制驅離,事後遭台北地檢署以違反集遊法起訴。

 承審的台北地院法官陳思帆認為,集遊法部分條文對未經申請的和平集會,讓主管機關強行解散,悖於國際人權法,宣判日當天突宣布停止審判、聲請釋憲。

 大法官會議審理後認為,集遊法對於室外、遊行採許可制的規定,是為兼顧社會秩序維持並預為綢繆,由舉行者提供集會遊行之人時地等必要資訊,供主管機關妥為配置人力、物力,已經445號解釋認定合憲,應予維持。

 當時15位大法官中有7位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大法官陳新民就直言,集遊法的許可制,已達到必須斷然決定其存廢的階段,為符合時代潮流及保障人民權利,改採報備制已達水到渠成階段,應直接宣告許可制違憲。

 陳新民說,集會遊行主要是人民以團體組織的形式,集體發聲以表達其意見,訴求多半是屬於涉及政治或其他社會有關的議題,這正是民主理念與體制的顯現;這些不滿的情緒與聲音,既然起於國家社會,也必然透露出其已經產生運作的失常,甚至弊端產生,所謂「木必自腐,而後蟲生」,因此不該用許可制管制人民用集會遊行發聲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