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08黃琮淵、吳靜君、洪凱音/台北報導

主權基金來源 不宜挪用外匯存底

央行建議可借鏡星、韓 取得第一桶金有三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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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重申,主權基金不宜由外匯存底直接無償撥用,第一桶金建議可援引新加坡、韓國經驗,透過財政部發債、撥款或出資設立等三種管道取得。(本報資料照片)

 籌設國家主權基金聲浪再起,央行、財政部、國發會等部會首長8日將赴立院財委會報告。三個單位皆認為,成立主權基金應制定專法,並規畫資金來源、監督管理機制,且要先凝聚各界共識。央行並重申,主權基金不宜由外匯存底直接無償撥用,第一桶金建議可援引新加坡、韓國經驗,透過財政部發債、撥款或出資設立等三種管道取得。

 目前設立主權基金之國家,包括韓國、挪威、愛爾蘭、澳洲、紐西蘭等,多以專法規範主權財富基金的設立及運作。

 央行書面報告指出,對設立主權基金向來持正面態度,但現行國營事業管理法、人事法規、預算法及其他相關法規,都無法因應主權基金創造國家財富的需求,須由政府制定專法規範處理。

 央行表示,外匯存底是央行資產的重要構成項目,所對應的主要是民間部門所持有之新台幣通貨與金融機構轉存款等負債項目,中央銀行的外匯資產與新台幣負債必須平衡,主權基金不宜由外匯存底直接無償撥用,確保央行資產負債維持平衡,亦保持政策獨立性。

 國發會以新加坡政府投資公司(GIC)與韓國政府投資公司(KIC)為例指出,其特性是均不受國會監督;並提醒主權基金追求報酬的極大化,經常進行高風險、高報酬的決策,如虧損,恐難符合我國國情,仍待審慎評估管理及監督等公開透明機制,強調要以凝聚社會共識為前提。央行舉例,2022年挪威政府退休基金的虧損高達1670億美元。

 對於國發基金是否能轉型為主權基金,國發會表示,須符合《產業創新條例》設立宗旨與資金用途,另國發基金資金來源,依《產創條例》規定,除國庫撥款外,其作業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國發基金人員的晉用及薪資亦需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等規定,簡言之,若由國發基金轉型,涉及相關法規後續修正。

 政大金融學系教授殷乃平表示,台灣已經有4大政府基金都帶有「主權基金」的性質,不需要疊床架屋。最重要是,主權基金必須要有「自主性」、「獨立性」,從過往的經驗來看,台灣的政府基金容易被賦予「護盤」、「政策」任務,例如台股大跌要護盤、扶植投資再生能源、太陽能板等,干預基金運作,再設立主權基金若無嚴格的規範和和嚴明的處分,恐怕易讓外界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