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30王志偉、蔡明亘/連線報導

太魯閣號49死 李義祥改判12年6月

二審認定肇事逃逸 以最高刑度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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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鐵太魯閣號2021年4月2日在花蓮撞上工程車出軌,造成49死、逾200人傷重大慘案。花蓮高分院29日宣判,包商李義祥改判應執行12年6月。(本報資料照片)

台鐵太魯閣號列車4年前撞車出軌造成49死、逾200人傷的重大慘案,包商李義祥涉犯過失致死等罪一審判刑7年10月,經檢方上訴,花蓮高分院29日宣判,原認定肇事逃逸無罪改判7年,加上過失致死、妨害投標等罪,應執行12年6月,越南移工華文好仍無罪。死者家屬說,能理解法院將李義祥量刑達3罪上限,但李應該以「不作為殺人罪」論處,另對華文好無罪相當不解。

2021年4月2日,李義祥與華文好在清水隧道北口前違法施工,駕駛的大貨車在便道斜坡上熄火,2人嘗試以怪手脫困失敗,大貨車滑落東正線軌道,408次太魯閣號列車反應不及撞上,造成49死的重大意外,也是台鐵近年最嚴重死傷事故。

本案審理過程,由於受害家屬人數眾多,審理過程相當耗時,李義祥、華文好今年4月最後一次審理庭上,由律師代表發言。被害家屬律師團則仍主張,李義祥從車輛熄火在邊坡、滑落到鐵軌都沒有主動通報台鐵、警消,應朝「不作為殺人罪」方向重判。

花蓮高分院昨判決,李義祥犯過失致死罪,處5年徒刑;肇事逃逸罪,處7年徒刑;妨害投標罪,處10月徒刑,應執行12年6月徒刑,相較一審判決增加4年8月刑期。

審判長林信旭指出,李義祥犯肇事逃逸由無罪改判有罪的原因,主要是當時李從事故發生的東正線移至相距約100多公尺的西正線,要求工人離開,違反停留現場的義務,且李在事發後連110、119都沒有打,雖然曾致電予台鐵人員熊德育,但也沒有清楚說明,並非求援,合議庭認定違背「即時協助救護被害人」義務,原審就此部分諭知無罪,難認為允洽,因此改判最高刑度7年。

對於家屬主張李義祥應以「不作為殺人罪」論罪,林信旭表示,李駕駛挖土機拖拉熄火的大貨車,是為避免大貨車距離邊坡太近摔落鐵軌,大貨車墜軌至遭火車撞擊,不超過1分30秒,李因偶發意外驚慌失措,未立即撥打電話求救,且李與火車上人員沒有恩怨,應無殺人動機,尚難憑此認有殺意。

家屬委任律師陳孟秀說,二審法院認定李義祥構成肇事逃逸,並對李給予最高刑度;但法官輕輕放下華文好應該承擔的責任,令家屬難以接受。

家屬團體「太魯閣的眼淚」強調,再重的刑度,親人都不會回來,但家屬想告訴天上49位天使,為了公平與正義不會輕言放棄。台鐵公司則表示,尊重法院判決。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