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井嬰屍案 母判11年2月

台中市謝姓男子與柯姓女友2023年產下男嬰後,卻將男嬰溺斃,並棄屍在古井,去年1月因謝男良心不安自首,全案曝光。台中地院9日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遺棄屍體罪2罪判處謝男徒刑6年5月,柯女則因不想養育幼子,萌生殺意,惡性非輕,遭重判徒刑11年2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謝男與柯女自就讀大學起交往8年,柯第4度意外懷孕後,2人曾前往婦產科諮詢人工流產,但未達成共識,沒積極處理。2023年5月柯女下班後回到東勢租屋處感覺將臨盆,謝男聞訊趕到陪同柯女在浴室生下男嬰,2人卻不願意留下男嬰,由謝男將男嬰放入滿水的浴缸淹死。謝男再將男嬰連同胎盤和毛巾等物裝入垃圾袋帶回石岡租屋處,翌日將男嬰丟入後方水井,事後2人分手,謝已另結連理,直到去年1月,謝良心不安向警方自首。
台中地院審理時,柯女坦承與謝男合謀殺嬰,但指控謝男是「恐怖情人」,她因一再心軟不小心懷孕,她懷孕時因要24小時照顧嚴重燒燙傷的外婆,加上不敢向家人開口,一再拖延;謝男則稱當時2人情投意合,犯後相當後悔,願意負起法律責任。
合議庭認為,柯女身體健康、智能健全、有工作能力,縱使有負債,卻沒有不能扶養男嬰之情狀,縱然不想扶養男嬰,也可透過政府或社福機構辦理出養,因此柯女不適用「母因不得已事由殺嬰罪」之輕罪,另2人犯行惡性非輕,對生命法益侵害甚深,亦不符情堪憫恕之減刑條件。
合議庭審酌,謝男符合自首要件,依法減刑,依殺人、遺棄屍體2罪判處應執行徒刑6年5月;柯女同樣涉犯2罪判處應執行徒刑11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