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願離職拿不到 勞工可申訴
退休好生活
勞工若因非自願離職而失業,可申請就業保險提供的失業給付與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減緩經濟壓力、協助重返職場,不過勞動部提醒,是否屬於「非自願離職」是申請保障的關鍵,若勞工取得離職證明文件有困難,或是雇主不願意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可檢附相關具體事證,向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求助,以維護權益。
勞動部說明,所謂非自願離職,指的是因公司關廠、遷廠、歇業、解散或破產等不可預期因素被迫離開工作崗位,或因《勞動基準法》相關條文規定的情形被終止勞動契約,例如資遣、職場違法或安全問題導致離職,即使所在行業不適用《勞基法》,也可能被認定為非自願離職,例如私立學校的兼任教師,若因學生減少、課務縮減被終止聘約,仍符合法定標準。
勞動部補充,勞工若發生職災,醫療結束後雇主應依規定安排復工,若雇主怠於處理,勞工因此主動終止勞動契約,也屬非自願離職,能依法申請保險給付。
此外,定期契約到期的勞工也有保障,若離職後一個月內找不到新工作,且離職前一年內累計工作滿六個月以上,皆視同非自願離職,可申請失業給付或職訓生活津貼。
勞動部提醒,遇到非自願離職時,應主動向雇主索取離職證明,載明終止契約原因,並在離職退保後2年內,親自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及失業認定,後續才能申請各項給付。如果雇主拒絕開立證明,勞工也可檢具相關證據,向地方勞工局或社會局申訴,透過主管機關協助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