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05崔慈悌/台北報導

陸人來台定居 需繳放棄大陸護照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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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落實賴清德總統針對大陸威脅提出的17項因應策略,內政部日前預告完成相關辦法,未來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台灣地區定居,應備文件除了喪失大陸地區戶籍證明公證書外,並應繳附未申領持用或已放棄(註銷)大陸地區護照證明的公證書,「不能兼具雙重身分」;草案將在近日確定實施日期後正式發布。

 賴清德今年3月針對台灣面對的五大國安及統戰威脅,提出17項因應策略。包含請內政部、陸委會等機關就國人申請大陸涉及身分認定各種證件,包括:護照、身分證、定居證、居住證等,持續進行必要清查及管理。

 內政部7月23日預告《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30條、第31條修正草案,彙整各界意見,預告期已於7月底截止。

 內政部昨指出,修正內容係為落實總統17項因應策略,有關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台定居,應確實依法放棄大陸地區戶籍與護照,不能兼具雙重身分,屬於配合重大政策經主管機關審認有必要之情形,因此預告期設定為7天。

 草案是依陸委會5月5日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5項第3款之「原籍」及於大陸地區護照的函釋,其中「原籍」是指不能保有大陸地區人民身分,包含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領用大陸地區護照等足以表彰具大陸地區人民身分的證明,「避免實務上存在大陸地區人民於放棄(註銷)大陸地區戶籍後,仍申領持用大陸地區護照,造成兩岸身分認定混亂」。因此,內政部將申請定居所需繳交文件修正為「喪失大陸地區戶籍及未申領持用或已放棄(註銷)大陸地區護照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