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15陳志賢/台北報導

台北 涉侵吞公積金 文一偵查隊長遭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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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警局文山一分局偵查隊長陳俊銘遭檢舉任職台北市刑大偵八隊隊長期間,疑涉以不實名目,侵吞挪用隊上公積金,涉嫌貪汙等罪嫌,經北市刑大自清自檢報請台北地檢署指揮偵辦,北檢14日指揮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台北市刑大兵分3路搜索文山一分局陳員辦公室及住居所,調查局訊後將陳員移送北檢複訊。(本報資料照片)

台北市警文山一分局偵查隊長陳俊銘遭檢舉任職台北市刑大偵八隊隊長期間,疑涉以不實名目,侵吞挪用隊上公積金,涉嫌貪汙等罪嫌,經北市刑大自清自檢報請台北地檢署指揮偵辦,北檢14日指揮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台北市刑大兵分3路搜索文山一分局陳員辦公室及住居所,陳訊後依違反貪汙治罪條例移送北檢複訊。

據了解,陳俊銘過去曾在台北市警局萬華、中山、信義等分局,擔任派出所所長,在北市刑大任職期間打詐成效卓著,2024年間調任文山一分局偵查隊長,就被內部人爆料「治軍過於嚴謹」。陳員要求同仁上班時間離座就要回報行蹤,要求工作50分鐘休息10分鐘,甚至要求警員把破案獎金上繳到公積金,警員若獲得5000元到1萬元獎金,得貢獻20%,獲超過1萬元者則要貢獻30%。

據了解,陳員遭人向新北市調查處檢舉於2023年擔任台北市刑大偵八隊隊長期間,疑似假藉不實的公用名義,侵吞挪用隊上公積金數萬元。另台北市刑大也接獲檢舉,遂自清自檢報請北檢檢察官指揮偵辦。

據指出,陳俊銘否認侵吞公積金,辯稱是作為隊上公務使用,並非私用。檢調初步懷疑,陳俊銘犯行涉犯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3人之物交付者,依法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陳員涉犯罪名、犯罪金額尚待檢調釐清。

文山一分局指出,員警違法、違紀案均主動調查,依法嚴處絕不寬貸,秉持警紀警辦、毋枉毋縱立場及不掩飾、不庇縱、不護短態度,以維警譽。有關陳俊銘涉案情節仍在釐清,分局將持續配合北檢偵辦,並從嚴追究相關人員行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