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18(資誠家族辦公室主持會計師洪連盛口述、記者吳靜君整理)

遺產課稅新規 4撇步因應

財經會客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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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誠家族辦公室主持會計師洪連盛。(資誠提供/吳靜君台北傳真)

 依據憲法法庭判決2024年憲判字第11號,財政部發布《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併計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稽徵作業處理原則》的新規要點,因應新規我建議家族傳承應重新檢視贈與紀錄、預留稅源、剩餘財產給付規畫、拋棄繼承風險評估等4大行動。

 首先我想先提醒,該項原則的適用範圍,需注意3種「現在進行式」案件,包含已發生未核稅也就是2024年10月28日憲法判決日前被繼承人雖過世,但國稅局尚未開出稅單;「已核稅未定案」,稅單已開但繼承人仍在復查或訴訟中;及「新發生案件」,也就是去年憲法判決日後才發生的繼承案。

 該原則的核心變革,若被繼承人例如丈夫在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如妻子財產,包含現金、股票、不動產等,該筆財產將被「加回」遺產總額課稅,稱為「擬制遺產」。未來配偶和全體繼承人的稅單將分開開徵,配偶稅單為妻子獨自承擔擬制遺產的稅額。全體繼承人稅單為所有繼承人,包含妻子共同承擔其他遺產稅額,例如丈夫死亡時未贈與的存款、房產。

 舉例來說,丈夫過世時遺產6000萬,生前2年贈妻500萬,遺產總額為6000萬加500萬等於6500萬。妻子單獨繳500萬部分擬制遺產的稅約21萬外,包含妻子在內的全體繼承人繳6000萬部分的稅約254萬。

 另一個重點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恐成「雙面刃」,財政部允許將擬制遺產計入丈夫剩餘財產,提高扣除額。但要提醒,此處有實務陷阱,繼承人實際給付妻子剩餘財產分配款時,不能用生前贈與財產抵付,必須從「其他遺產」額外掏錢。例如,妻子依法可請求的數額,這筆錢需由遺產其他支付,不得直接扣抵生前贈與,壓縮其他繼承者的權利。

 稅款繳納與抵繳規則上,若現金不足,可申請分期或實物抵繳,但限制嚴格。配偶稅單的抵繳標的為擬制遺產,如受贈的股票,額外限制為,若用其他遺產需「全體繼承人同意」。另外,全體繼承人稅單的抵繳標的為死亡時遺產,如房產、存款,額外限制為,若用擬制遺產需「配偶同意」。

 若未來漏報上也有改革,「擬制遺產」生前贈與配偶財產漏報,未來則只罰配偶;漏報「其他遺產」則罰全體繼承人。

 我建議,在家族傳承上應該進行4大行動,包含重新檢視贈與紀錄,立即盤點被繼承人死亡內近2年是否有贈與配偶資產;預留稅源,思考未來其他遺產或擬制遺產可能產生的稅負,預留高流動性資產。

 剩餘財產給付規畫,確保遺產中有足夠現金支付妻子的請求權,避免被迫處分核心資產;拋棄繼承風險評估,若配偶考慮拋棄繼承,需評估擬制遺產稅負懸置的影響。